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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喪鐘為誰而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 17:59  證券市場周刊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 傅碩】2011年2月3日,大年初一。

  國內各大論壇突然出現一篇帖子:《一代湖北首富東星集團總裁蘭世立的遺書》。4天后的2月7日,該帖在各大主流論壇同時被刪。

  2月28日,距全國政協開會只有4天,距全國人大開會只有6天。

  東星航空有限公司(下稱“東星航空”)的母公司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東星集團”)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公司已于2月9日向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民航中南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民航中南局此前作出的東星航空停飛的行政處罰無效,此案已于2月24日被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受理。同是2月9日,東星集團還向武漢市中級法院遞交兩份狀子,一份是針對武漢市政府的行政訴訟狀,另一份是針對蘭世立判決的刑事申訴狀。東星集團辯護律師嚴義明告訴《證券市場周刊》記者,武漢市中院接收已超出7日,但沒有受理,也不回復,甚至沒有給簽收回執。

  于是,2009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民營航空企業東星航空的破產,以及東星航空老板蘭世立的命運,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

  2月25日,本刊記者前往位于武漢市中南路的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辦理探監手續,未獲批準。獄政科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刊記者,蘭世立確在此服刑,“好得很”。

  期間,本刊記者在武漢和北京采訪了各方面人員。在武漢市一家偏僻的咖啡屋,蘭世立的親屬告訴本刊記者,遺書確是蘭世立本人寫的,蘭世立現關押在湖北省洪山監獄,醫院曾給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為了證實自己的身份,她拿出了蘭世立本人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在獄中,蘭世立不停地寫道,“想著東星航空,看著它到這個世界上僅僅生存了1021天,不足三周歲便已折夭,這是一場天大的悲劇。東星航空,一個上帝賜給人類的天之驕子,卻被一群封建、愚昧的官僚活生生地給謀殺了。他們為了占有她的身體,竟不擇手段地給他潑臟水、加罪名,并將她的主人綁架、囚禁……”

  原本是想傍上一條大船的

  2008年是中國航空業的災難年。這一年,航油價格持續上漲,雪災地震頻發,國際金融危機也聯手打擊航空運輸業。東星航空也艱難著。

  最初確實是東星集團主動向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下稱“中航集團”)拋出橄欖枝的。2009年1月7日,東星航空與中航集團在武漢江城明珠酒店簽訂了《東星航空有限公司與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意向協議書》。本刊記者拿到了這份材料,這是蘭世立首次透露談判細節。

  兩份合同的主要內容與核心條款是:中航集團以1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100%東星航空的股權;以歸還借款的名義,歸還東星航空向東星集團及關聯公司借款1.4億元;東星航空現有人員1380多人,中航集團只留用800人,其他500多人交由東星航空安置,中航集團將給予500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東星集團和東星集團所屬公司及蘭世立個人對東星航空所有的債務均要進行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永久性的擔保,以后東星航空任何債權單位,只要有人向東星航空索取債務,中航集團便將先行支付,隨后便可無條件向擔保單位索取。

  本刊記者向中航集團投資者關系部高級經理王凱求證,他表示,中航不發表任何意見,不做任何表態。

  面對這種條件,蘭世立心生退意。此時,武漢市政府走上前臺。本刊記者拿到了一份武漢市交通委2009年2月11日下發的文件,其中記錄:“各責任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支持重組工作作為當前的大事抓緊抓好,確保20日順利簽約。如果哪個部門因工作不利簽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這份文件的附件《中航集團重組東星航空公司簽約前相關工作分解表》,詳細分解了東星航空重組的時間節點和責任落實人。

  2009年3月10日上午,中航集團與湖北省正式簽署《關于建設武漢航空樞紐的框架協議》,中航集團將把武漢作為國內核心網絡樞紐進行“高起點建設”,而湖北省政府將在稅收、土地等資源方面給予中航優惠和獎勵。中航集團承諾:2010年前,通過業務合作、通程登機等方式開通武漢至巴黎、東京、新加坡等國際航班;2015年前,開通武漢至洛杉磯、倫敦、柏林等國際航班。

  當時有傳聞,東星航空負債58億多元,嚴重資不抵債,有中航這樣的大救星,有50架飛機放在武漢,還可以開通數條國際航線,這對湖北和武漢官員來說,是天大的好事,一舉多得。

  這遭到了東星航空和蘭世立堅決反對,于是有了一周四抓蘭世立的奇聞。

  據蘭世立記載:2009年2月11日,武漢市副市長袁善臘的秘書打電話給蘭要見面,蘭正在北京出差,一回到武漢就被武漢市公安局經偵處的警察當街抓捕,至次日凌晨2時才被釋放;2月12日,警察再次抓人,被審訊13個小時,凌晨3時才被釋放;2月13日,武漢市交通委員會副主任鄧萬想通知蘭到交通委會議室與中航集團的人談判,蘭未理會,當天下午又一次被抓。2月15日蘭準備出差,在前往機場的高速公路上遭警察攔截和抓捕,警察說,如不答應與中航的合作,便不讓蘭離開武漢……

  終于,情況急轉直下。蘭世立在一份材料中記錄了當時發生的細節2009年3月13日,彭俊、鄧萬想、周智余(武漢市政府東星航空工作組編者注)等再次帶著一批人來到東星航空,逼著我停止售票、停航,我堅決拒絕。我說:“你們憑什么讓我停止售票、停航,這實質上是逼我自殺,對我實施強奸,我是不可能按你們的要求辦的。我這個人寧可玉碎,也不會求瓦全。”武漢市維穩辦副主任強漢生對我說:“現在我們根據上面的要求,派幾個人來對你進行24小時貼身保護,直至你簽字為止。”我氣憤之極,拿起電話打給中航集團專門負責這次與東星航空重組的副總裁曹劍雄,我說:“你們作為一個央企,還號稱世界上最大市值的航空公司,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來收購一個民營航空,是不是太齷齪了,你們現在把我軟禁,逼我與你們合作,這是你一個大公司,一個央企的做法嗎?”

  當天,東星航空宣布與中航集團談判破裂。

  2009年3月14日,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給民航中南局發出《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文件稱“因為中航與東星航空的重組工作遇到人為障礙”。之后,民航中南局以明傳電報的方式下達了《關于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3月15日,東星航空停航。

  對民航中南局的停航決定,東星航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書》,被拒絕受理。

  原東星的律師告訴本刊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企業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要進行告知、調查和證據的收集,并讓“行政相對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更為明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那么,作為地方政府的武漢市人民政府,對航空公司并不具備“法定職權范圍”,武漢市政府的文函有效嗎?而民航中南局在接到函件后,未經任何調查核實,未履行任何相關的法定程序,便下發了暫停東星航空飛行的通知,直接導致了東星航空的“被破產”,這是不是違法?

  據報道,武漢市政府宣布東星航空停航的理由是,東星航空存在安全隱患,累計欠債5億元,資不抵債。

  當時東星航空的真實狀況到底怎樣?2008年12月12日中國民航局東星航空安全審計組的安全審計報告顯示,總共639項安全審計項目中,東星航空的符合率為94.6%。結論是:通過安全審查,基本符合要求。

  本刊記者拿到一份經過公證的東星航空資產負債表顯示,東星航空凈資產1.57億元人民幣,總資產8.03億元人民幣,其中未包括航空公司最核心的資產:飛行員價值、航線和航行、公司經營許可、市場網絡增值、9架飛機。

  在武漢采訪時,民航中南局航安處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刊記者,張耀海已經調走,當時他負責給東星航空下發停飛明傳電報,建議去聯系值班室。值班室工作人員提供了負責宣傳的黨委辦公室白小姐的電話。但民航中南分局黨委辦公室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中南局副局長秦喜生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本刊記者還想采訪武漢市交委發言人覃詩章,但他的手機一直處于呼叫轉移狀態,座機亦無人接聽;武漢市交通委主任彭俊的電話無人接聽。

  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部長朱曉曾參與東星航空重組,他告訴本刊記者,東星航空生殺權力實際上是在武漢市政府手里,而東星航空最后一年的經營安全情況很不好,政府有責任管理這個事。具體到行政執法合不合法,不是很清楚。

  朱曉說,中航集團重組時他去了解東星航空財務和運營情況,當時有第一手資料,如果披露出來,對很多人都不利。民航這個行業比較特殊,不是你有錢就可以做,民航對企業專業性的要求非常高,是人命關天的事情。當初想接手東星航空的公司,大部分是手里有資金,想涉足航空領域,借東星這個牌子進來。通用和我們有很多業務聯系,他們的飛機租賃非常成功。至于中航集團是否去做通用的工作提請東星航空破產這個事情,我沒有聽說。

  “即使砍了雙手 我也不簽字”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蘭世立在珠海被抓。

  武漢市公安局經偵處四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詳細描述了抓捕過程:“2009年3月14日上午11時35分,蘭世立企圖從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口岸出境,被邊檢部門攔下,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專班民警范軍、葛偉、謝江松趕赴廣東,在有關單位的配合下,于3月15日凌晨將犯罪嫌疑人蘭世立抓獲回漢。”由武漢市黃陂區地稅局出具的《稅務稽查報告》顯示:“根據市局稽查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09年3月14日對東星航空有限公司2006年元月至2009年元月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了專案稽查。”

  在3月14日上午,武漢市地稅局開始專案稽查,取得“犯罪證據”,移交公安局報案,當日上午公安局立案,并在珠海將蘭世立抓獲。所有這些工作都是在一個上午完成的,其中還包括從武漢飛往珠海的飛行時間約1小時45分鐘你信嗎?

  武漢市公安局也不信,于是又出現了另外的多個版本的辦案時間。武漢市公安局經偵處在《破案報告》中表述:“2009年3月13日,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以東星航空有限公司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向我處移送此案,并于3月14日出具詳細稽查報告,認定該公司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認定該公司涉嫌隱匿資金、逃避追繳欠稅共計5000余萬元。經過審查,我處于3月14日依法對該案立案偵查。”

  在一份由武漢市地稅局主辦的《江城稅目》刊物上發表過一篇題為《東星航空破產欠稅追繳記》的文章,詳細記錄了當天發生的情況:“2009年3月13日,星期六。市地稅局會議室內座無虛席,市局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稽查局局長等全部出席。市局稽查局局長徐海林下達稽查任務:我們收到有關信息,東星航空公司擁有人蘭世立因負債潛逃被抓,公司資不抵債,即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了確保國家稅款不流失,你們務必在最短的時間內徹底查清追繳欠稅的情況,以利稅款追繳入庫。”

  在這篇文章中,武漢市地稅局把稽查時間定格在星期六,但3月13日并不是星期六,而是星期五。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訴本刊記者,這么多不同的辦案時間版本,可能是因為操作者是先刑拘抓人,再找其罪。誰還找不到點毛病呀。

  “蘭世立在哪里?”

  蘭世立失蹤后,覃詩章回應媒體說:“蘭世立到哪里去了我們也不知道。”武漢市公安局給媒體的答復是:“武漢市公安局沒有對蘭世立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本刊記者看到的司法文書顯示,在東星航空破產的全過程中,蘭世立一直被武漢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蘭世立的監視居住地點位于武漢市漢口洞庭街經緯酒店,是一間臨時改造設立的套房,門窗上都裝上不銹鋼的柵欄,后來被轉移至武漢市公安局斜對面的盤龍城賓館及武漢市公安局對面的軍安賓館。

  本刊記者看到,在這份由武漢市公安局簽發的《監視居住決定書》中,執行機關、監視居住地點、罪名等欄目均是空白。據相關規定,監視居住只是對被監視人在其固定住處進行監視,而不應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本刊記者獲得的一份材料中,蘭世立寫道:他們將我囚禁后,利用所謂的合法形式將東星航空贈送給了中航。中航集團湖北分公司不僅無償使用了東星航空的飛機、飛行員、空姐及所有的資產、設施、設備、辦公用具,連他們使用的辦公用紙和一次性水杯都是東星航空的。

  雖然東星航空已不受蘭世立控制,但在法律上,東星集團的所有權仍是蘭世立的。“此時,他們才想起來仍需要認可,便派人到囚禁地點找我,希望我按他們的意圖交出航空公司。我氣憤不已,破口大罵你們這是公然的綁架、搶劫、強奸,我決不會屈服你們的淫威……你們讓我簽字同意,你們來強奸我,那是癡心妄想,你們即使砍了我的雙手,我也決不會給你們簽字。”蘭世立寫到。

  在本刊記者拿到的一份材料上,記錄了東星航空的破產邏輯在一次會議上,中航集團的律師說:“政府現在接管東星航空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但如果東星航空破產,政府就有權接管,因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可以指定中介機構,也可以指定政府部門。只要有債權人提出申請,法院便可裁定,現在東星航空已停航,我們找債權人一個一個做工作,是有可能的。” 本刊記者多方求證驗證這份會議紀錄未果。

  一位官員說,這事你就別參與了

  果然有債權人出面發難了。

  2009年3月30日,武漢市中院收到美國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和東星航空有飛機融資租賃業務合作)的《破產申請書》。這份《破產申請書》上既無申請日期,亦未說明有任何附件。武漢市中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天決定受理。

  如果一個企業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但東星航空一下子就被處以極刑:破產。

  武漢市中院的高效率讓東星的律師目瞪口呆,他告訴本刊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在下達受理破產申請裁定的當天,東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彥錕向武漢市中院提交《異議書》。案件卷宗亦顯示,武漢市中院在收到此異議書后,既未駁回,也無回應。“他們這樣做是剝奪當事方合法的訴訟權力。”東星集團律師氣憤地告訴本刊記者。

  這位律師舉出3點理由:第一,東星航空支付給通用電氣的保證金已遠大于租金,東星航空并不欠其租金,最多是存在債權爭議,這種并不明確的債權,怎么能用來申請一個企業破產呢?第二,東星航空既無借款也無貸款,僅有一些合同內的債務,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更不存在無力償還通用電氣的債務,東星航空除了向通用電氣支付了遠遠超過他們所申請債權7000萬元的保證金外,賬上的現金還多達2億元多,且公司還有十多億元資產,僅不足40%的負債率。第三,東星航空和通用電氣之間的相關合同糾紛只適用蘇格蘭法律,其管轄權也屬于蘇格蘭法院,武漢市中院沒有管轄權。

  蹊蹺的是,東星航空最大的債權方通用電氣中國發言人李國威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曾表示,若有其他方式可選,當然不希望東星航空走上破產的道路。

  更多的債權人不愿意東星航空破產清算。武漢市中院的[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書》顯示,作為東星航空的主要債權單位參與重整申請的企業有:中國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油”)、華南藍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武漢天河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南京空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新鄭國際機場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承運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等。

  2009年4月8日,中航油及若干家境內債權人向武漢市中院提出對東星航空進行重整的申請,但法院不予受理。隨后,中航油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在此前后,中航油旗下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也以債權人的身份,“不約而同”地提交了重整東星航空的申請。

  但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堅持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且失去了航線、飛機等相關資源,因而缺乏重整的基礎和價值。

  6月22日晚,在上海西郊賓館,東星航空第三大股東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與上海宇界實業公司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當日上午已向武漢市中院民四庭遞交了東星航空的破產重整申請,申請材料已被法院接受,國泰君安是此次重組的財務顧問。東星國旅表示,“如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東星航空的一些無形資產價值,如航空公司的資質、航線權、銷售運營網絡、飛行員隊伍等,得不到任何體現,將對全體債權人、出資人的利益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武漢市中院不予受理。東星國旅不服裁定,上訴至湖北省高院。湖北高院認定武漢市中院此舉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裁定書》顯示:一、撤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武企商破字第4-18號,對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重整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的裁定書。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8月25日,東星國旅據此再次向武漢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請。東星航空似乎還有一線生機。

  但是,武漢市中院再次顯示出高效率。在收到東星集團重整申請的當天,武漢市中院便下達裁定駁回,“本裁定到達后立即生效”。第二天,8月26日,武漢市中院便下達了[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東星航空破產。

  武漢市中院把自己的一審判決當成了終審判決,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8月11日,東星集團又與北京信中利投資公司(下稱“信中利”)達成合作協議并制定重整計劃方案,向武漢市中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武漢市中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東星集團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訴。

  在8月25日武漢市中院召開的聽證會上,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提出重整東星航空需要9億元以上資金。而信中利和東星集團提出的重整方案,首期投入2億到3億元,租賃3架飛機,就可以讓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步入正軌后,東星航空還將引進國際大型航空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并在3到5年內走向資本市場,成為一家股權多元化的公眾公司。

  法院認為,東星集團及信中利公司明顯缺乏對東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資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在重整方案中,以信中利公司為代表的重整方既未提供注入資金的來源、相關融資機構愿意提供融資的證明,也未提供債權人同意將其債權轉為股權的證明,更沒有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利益進行保護的方案,而且缺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對國有資產部分債券轉為股權的相關意見,以及東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漢市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該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幫助的相關意見。

  信中利公司董事長汪潮涌(微博)表示:當時武漢市中院二審以我們資信不夠駁回,純粹是借口。我們這么多公司,專門挑一家投資額最小的公司,當然資信不夠。實際上,重組的時候,武漢市政府指定的破產管理人開價9.2億元,我們認為這價錢太高,所以就放棄了。汪潮涌還專門找到武漢市政府,希望能夠接收東星航空,一位官員說,這事你就別參與了。

  本刊記者拿到的司法文書顯示,所有參與東星重整的申請都被武漢市中院拒絕受理。

  中航集團董事長孔棟也不同意東星航空重整,他表示,對于中航集團來說,東星航空破產清算才是最佳的選擇,中航集團可以有選擇地收購東星最有價值的資產,不必承擔其債務。而“如果洽購,會有很多我們必須接受的條件。”

  武漢市中院提供的材料顯示:截至破產申請受理日,東星航空資產總額為3.99億元,負債總額為10.76億元。可供分配總額為2.43億元,最終普通債權受償率為15.28%。

  所以,債權人不喜歡破產清算。

  采訪中,通用電氣發言人李國威的座機一直無人接聽。一位劉小姐告訴本刊記者,需要找飛機發動器部門鄧女士,但鄧女士的座機也無人接聽。

  逃避追繳欠稅5000萬元判4年

  蘭世立是2009年3月14日被“監視居住”的,到9月13日達到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隨后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關押在武漢市第二看守所。12月11日,武漢市檢察院認為武漢市公安局遞交的《起訴意見書》及相關案件材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退案。12月12日,武漢市公安局在收到武漢市檢察院的退案后釋放蘭世立。2010年2月23日,武漢市公安局再次抓捕蘭世立,并送往武漢市第一看守所關押。4月9日,武漢市中院判決蘭世立犯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抓了放,放了抓,這里面有什么玄機?

  2009年12月11日,武漢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武漢市公安局。1周后,12月18日,武漢市公安局再次將案件移送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武漢市公安局將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退回的所有案件材料一字不動地又原樣再次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東星航空的律師告訴本刊記者,這份武漢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上的落款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武漢市檢察院退案之前的《起訴意見書》日期也是2009年11月19日。

  兩份《起訴意見書》唯一不同的地方是,武漢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中的被告人只有蘭世立一個人。而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卻有4個被告,除了蘭世立,還增加了東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彥錕、財務部經理王欣、東星航空有限公司。

  一位資深律師告訴本刊記者,逃避追繳欠稅罪是單位行為,屬于單位犯罪,并非個人犯罪。蘭世立作為公司的所有人,不可能親自去操作實施,具體實施必須有其他的人員,單位犯罪必須有同伙,主體是單位,而不是個人。如果給蘭世立一個人定這樣的一個罪名,顯然牽強附會,所以才有追加。

  一位接近案件的人士分析,武漢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武漢市公安局后,可能受到某些方面的壓力,于是又再次受理此案。而作為經驗豐富的公訴人,檢察院清楚逃避追繳欠稅是單位犯罪,因而加上東星航空、汪彥錕、王欣來陪審。

  2010年2月9日,武漢市中院開庭審理東星航空涉嫌逃避追繳欠稅案。這一天距離2010年春節還有3天。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東星航空的破產管理人走到辯護席,引發旁聽席的騷動。破產管理人的身份是單位被告,由武漢市檢察院指定。

  這位人士告訴本刊記者,這樣的安排頗顯荒唐,破產管理人作為單位被告的代表,應該站在被告席上受審;破產管理人站在辯護席,意味著被告人不是被告,而是辯護人。這種安排頗具意味。

  本刊記者了解到,武漢市檢察院指定由破產管理人作為單位被告,東星航空的辯護律師在開庭前向武漢市中院提出了《異議書》。但武漢市中院既沒有裁定駁回,也未作任何解釋,仍然讓其代表東星航空出庭。

  案件進入公訴人提問環節。

  “被告單位東星航空有限公司,你們對公訴人的指控有無異議?”

  “無異議。”破產管理人代表張杰答道。

  “被告蘭世立,你對公訴人的指控有無異議?”

  “有異議!我從未隱匿、轉移公司的任何資產,相反,我還轉移進來,投入了幾億元的現金進航空公司……”

  “我只需要你回答有無異議?”

  “有異議,很有異議!”

  “被告人有異議,而被告單位卻無異議,這是所有的單位犯罪案中絕無僅有的。”徐家力教授非常不解。

  武漢市中院在下達受理東星航空破產《裁定書》的同時,還下達了一份《民事決定書》,將東星航空交給“財產清算組”,并同時作為破產管理人,此前該小組是中航重組東星航空的工作組。

  這位接近案件人士分析認為,“破產管理人在法律層面決定了東星航空的生死,這也是武漢市中院強行指認破產管理人的動機和原因。破產管理人解除了東星航空與通用公司雙方之間的飛機及發動機租賃協議,使其重整已不具備事實基礎。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出現了被告單位認罪。”武漢市中院《裁定書》亦顯示:在東星航空被受理破產后,18家授權人、投資人申請重整,破產管理人仍然將其飛機、人員等核心資產進行處理。彼時東星航空既未清算,又未召開債權人大會。

  4月9日,武漢市中院一審判處蘭世立有期徒刑4年,認定逃避追繳欠稅5000萬元。

  東星航空有錢為何拖著稅不交?

  東星航空的破產,讓武漢市黃陂區國稅局局長沈躍剛頗為傷感,在一篇名為《武漢市臨空經濟及稅收發展研究》文章中,他寫道,2007年以前,機場及周邊行業年實現稅收最高為8333萬元,主要稅源來自機場營運收入、南航、東星航空、航空油料及食品銷售;2009年,稅收不增反降,除金融危機的影響外,主要是T2航站樓建設導致企業所得稅減收、東星航空破產導致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減收。

  資料顯示,東星航空曾是納稅大戶,在2007年《武漢市國稅納稅大戶入庫統計表》中,東星航空位列第355位,繳稅697萬元,東方航空(600115,股吧)納稅比東星航空多1萬塊錢,排名354位。2008年,東星航空是武漢市黃陂區年度納稅第15名。

  2008年7月之前,黃陂區稅務局兩次給予東星航空稅金緩交期,7月開始對東星航空書面催繳欠稅,8月停止辦理延期繳納稅款。11月12日,黃陂區地稅局提請黃陂區人民法院對東星航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38條和第54條規定: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以及依法進行必要的稅務檢查。但是法院并沒有查封東星航空的財產來抵企業所欠稅款。武漢當地一位企業負責人告訴本刊記者,法院通常會出于“為企業排憂解難,共渡難關,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的考慮,不會強制執行,特別是對于像東星航空這樣的大型企業,政府焉能不知雞與蛋的道理。

  東星航空到底有沒有償還稅款能力?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出具的《關于東星航空公司涉及的欠稅如何清償的情況說明》顯示:“截至2009年3月31日,東星航空有限公司資產為3.99億元,除支付的破產費用以及職工債權外,作為第二順序清償的所欠稅款6343萬元完全能夠得以全部清償。”

  由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說明不可能導致“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的結果產生,而已判決生效的“逃避追繳欠稅罪”就頗顯戲劇性。

  東星航空既然有錢可還,蘭世立為何偏偏拖著地稅不交?

  東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彥錕在2009年4月16日的訊問筆錄中稱:“武漢市政府有個會議記錄,說是要先征后返,要東星航空先交欠稅款,再由財政返還繳納的稅款,我當時向蘭世立當面匯報了這個情況,再后來我就找不到蘭世立了(蘭世立此時已被監視居住編者注)。”蘭世立庭審證詞反復強調,這個“會議記錄”是武漢市政府的會議紀要,他本人見到過。

  金融危機之下,企業通常會爭取地方政府對欠稅采取減、免、緩政策。蘭世立也不例外。

  最大贏家是中航集團

  2009年6月25日上午,一架航班號為CA8233的空客A320飛機從武漢天河機場飛往深圳,這標志著中航集團湖北分公司順利實現首航,從成立到首航僅用了兩個月的時間。

  一位民航界人士告訴本刊記者,中航集團接管東星航空的市場、客戶、航線等重要資源是其順利首航的重要原因,“東星航空當初花了很大力氣建立起來的基礎,中航直接拿過來用,比從零開始設立分公司代價小很多,而招聘東星航空原有的飛行員、管理人員也是順利首航的重要推力。”

  資料顯示,原東星航空開通了深圳、廣州、上海等18條內地航線,和武漢至香港、澳門的兩條地區航線;擁有到武漢、廣州、鄭州的三大飛行基地及全國30多個營業部;每天飛大約48個航班。在武漢,東星航空停航前所占市場份額約為11%,南航及其控股的廈航約為48%,東方航空為18%,中航集團市場份額最小,約為5%。

  華中市場占有率低一直是中航集團的軟肋。中航集團董事長孔棟表示,“武漢市場是九省通衢的戰略要地。以前由于能力和機隊規模、發展速度的限制,我們沒有去武漢。這次是危機中的機會,我們不會丟失。”

  樹倒猢猻散,爹死娘嫁人。嫁人都沒人要,2009年11月16日首次東星航空資產拍賣會,參考價2900萬元,但因無人問津流拍。11月30日再拍,參考價降兩成,中航集團以2312萬元的底價拍下,像撿垃圾。

  原來的東星航空辦公樓已成為中航集團湖北分公司辦公場所,東星航空的1300多名員工除了約100多人通過應聘到中航集團上班,其余多流失。東星航空曾殊死抵抗,他們拒絕交出被中航集團招聘的48位東星航空機長的飛行檔案,沒有飛行檔案,意味著飛行員是黑戶,沒有飛行資格。時隔兩年,本刊記者在武漢采訪時,見到了多位在家待業的原東星航空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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