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中國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公開譴責的決定
經對中國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900906,600610)2001年第三季度季度報告事后審查,本所發現:2001年9月28日,該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簽訂了關于公司所持有的上海石油集團臨青油氣站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占總股本的66%)的轉讓合同,本次轉讓金額為792萬元人民幣,扣除成本306.62萬元,獲得投資收益485.38萬元,而該公司
2000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325.47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4180.62萬元,2001年第三季度累計實現利潤70.71萬元。該協議生效后,雙方已辦理有關公司產權移交和變更手續。上述事項事先已經該公司2001年9月26日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該公司既沒有按規定及時披露該次董事會決議和協議簽署事項,也沒有依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的要求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該公司及其董事會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1條、第4.5條、第7.1.1條和第7.2.2條的有關規定。該公司部分監事沒有盡到應有的監督職責,督促公司及董事會規范運作,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該公司部分董事及監事違背了向我所簽署的《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的“第二部分承諾三”。該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履行其職責。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1條、第12.2條和第12.4條的規定,決定對中國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張文卿、鄭伯華、李培忠、陳和文、徐黎明、監事胡霞娟、虞志奮、朱志鴻、孫蓓華、董事兼董事會秘書石李芬給予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應增強依法運作意識,加強學習,切實明確自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杜絕違背承諾行為的再度出現。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地履行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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