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實戰手冊之四大方式搭建收購主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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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17:42 《新財富》 | |
限于國內市場環境,目前管理層進行MBO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四種方式。 管理層自然人直接持股 在《證券法》頒布之前,自然人不能持有法人股,持有流通股也不能超過發行股份的0.5%。但《證券法》對自然人持股沒有作出限制,這樣管理層作為自然人持股沒有了法律限制。而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收購主體沒有作出資格限制,這也就意味著自然人可以作為上市公司收購主體。 盡管有關法律逐步對自然人取消了持股限制,但是在上市公司MBO實踐操作中,尚未出現管理層以個人名義直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先例。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融資問題。作為個人,無論具有怎樣地位和身份,金融機構在提供融資時無法對其資信和償還能力作出合理判斷;二是運作方面的問題。在國內MBO案例中,收購主體為了盡快還清債務,要與目標公司和其他公司進行一系列運作,而與個人做交易是不方便的;三是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 管理層設立公司持股 這是國內MBO案例中普遍采用的收購形式。通常做法是參與收購的管理層以自有資金或借款出資組建投資類型的有限公司,然后利用設立的公司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在出資規模上,一般考慮個人職務、司齡、對公司貢獻等因素進行分配。同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設立公司進行收購的好處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有利于融資;二是有利于資本運作;三是有利于集中股權,一致行動;四是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利用信托、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在《信托法》沒有出臺和信托機構規范之前,曾出現上市公司管理層利用證券公司進行MBO。操作方式是公司利用委托理財向證券公司委托一筆資金,同時證券公司受讓上市公司股權,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后,證券公司再把股權折價給管理層。隨著《信托法》的出臺和信托公司的逐步規范,信托公司可以憑借獨特的金融職能成為管理層收購的合法載體,同時信托公司還可以提供信托融資。利用信托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為載體的MBO,主要有三方面的好處:一是操作比較隱蔽,在信息披露不太規范的情況下,管理層的身份不用披露,可以隱藏在背后進行操作,如浙江國投收購健力寶、北國投收購“寧城老窖”(600159),都有市場質疑是否受管理層所托;二是融資方便,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本身都可以提供收購資金,這樣管理層融資非常方便;三是信托投資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財務投資者特性,使管理層可以規避對公司失去控制的風險。 利用其他合作伙伴 除了利用金融機構,管理層還可選擇其他戰略合作伙伴共同完成對公司收購。在這種形式下,管理層要和合作伙伴訂立資金償還、股權回購、表決權行使等內容的一系列協議,以保證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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