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目前法規中與MBO相關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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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16:11 《新財富》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與獨立董事意見一并予以公告。財務顧問費用由被收購公司承擔。 第三十一條 ......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就收購要約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事宜提出專業意見,并予以公告。財務顧問費用由被收購公司承擔。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為上市公司管理層(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上述人員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披露如下基本情況: (一)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管理層個人持股的數量、比例;如通過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該控制關系、股本結構、內部組織架構、內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內容、所涉及的人員范圍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時間及定價依據; (三)支付方式及資金來源,如就取得股份簽有融資協議的,應當披露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融資的條件、金額、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 (四)除上述融資協議外,如就該股份的取得、處分及表決權的行使與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應當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 (五)如果該股份為通過贈與方式取得的,應當披露贈與的具體內容及是否附加條件; (六)上市公司實行管理層持股的目的及后續計劃,包括是否將于近期提出利潤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聲明其已經履行誠信義務,有關本次管理層及員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第三十一條 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如下基本情況: (一)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管理層個人持股的數量、比例;如通過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該控制關系、股本結構、內部組織架構、內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內容、所涉及的人員范圍、數量、比例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價依據; (三)支付方式及資金來源,如就取得股份簽有融資協議的,應當披露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融資的條件、金額、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 (四)除上述融資協議外,如果就該股份的取得、處分及表決權的行使與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應當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 (五)如果該股份通過贈與方式取得的,應當披露贈與的具體內容及是否附加條件; (六)上市公司實行管理層收購的目的及后續計劃,包括是否將于近期提出利潤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聲明其已經履行誠信義務,有關本次管理層及員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的資金來源、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在要約收購及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時,董事會應當披露獨立財務顧問對本次收購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獨立財務顧問與本次收購無關聯關系的說明; (二)獨立財務顧問對被收購公司的價值評估、收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的分析以及本次收購對被收購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如收購人以證券作為收購對價,還應當包括獨立財務顧問對收購人提供的對價所進行的評估; (三)獨立財務顧問在最近6個月內是否自己或通過他人持有或買賣被收購公司及收購人的股份等。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簽字、蓋章外,還應當聲明是否與要約收購(或管理層收購)存在利益沖突,是否已履行誠信義務、基于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向股東提出建議,該建議是否客觀審慎。 第三十五條 為被收購公司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專業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上簽字、蓋章,并聲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收購人提出的要約條件(或管理層提出的收購條件)進行充分分析,并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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