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目前法規中與MBO相關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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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16:11 《新財富》 |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法規中與MBO相關的規定 定價管理機構 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 底價依據 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定價 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MBO中,對管理層參與并購程序的限制性規定 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并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MBO中,對管理層融資的規定 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禁止進行MBO的情形 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關于交易中的價格問題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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