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業《處方管理辦法(試行)》9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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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10:53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本報北京8月25日訊(記者姬薇)記者今天從衛生部獲悉,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處方開具
《辦法》要求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 《辦法》規定,處方由調劑、出售處方藥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主管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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