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削低房改房上市門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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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6日 13:18 中華工商時報 | ||||||||||
新交易管理辦法實現稅費減半 【記者趙民望蘭州報道】 日前,甘肅省頒布實施新的《甘肅省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有關方面在出臺此辦法時稱,新辦法的實施是為了進一步活躍全省住房二級市場,促進存
降低上市門檻是出臺新辦法的出發點。自住房二級市場開放以來,單位優先購買的規定已經成為房改房上市的主要阻力,新辦法取消了單位優先購買權。對此,新辦法規定:城市居民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房),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后,均可買賣、租賃、交換、贈予、抵押。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房改房,房屋產權人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后30日內由受讓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同時,此辦法中關于交易稅費的下調,以及房改房可換購的規定,無疑將是住房二級市場的重大利好。為鼓勵房改房交易,新辦法下調了契稅,由原來的按交易金額的1.5%計征,下調至按交易金額0.75%計征,交易契稅由買方繳納。土地出讓金按不高于成交額的1%收取,由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繳納。印花稅按交易金額的0.05%由買賣雙方各自繳納。出售居住超過1年的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免交營業稅。交易手續費權屬登記費按原有規定繳納。 新辦法還規定,在已購公房出售前后一年內,房屋產權人又購買住房的,可視同住房交換。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買新住房時可以享受規定的退稅政策。但房改房出售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其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針對房改房按照新辦法上市出售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情形,該辦法規定按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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