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的會計標準需要清理和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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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5日 10:37 《會計師》雜志 | ||||||||||
特約撰稿人 飛草 當前,我國有效的會計標準除了新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外,還有原來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門無數的規定和問題解答,這些會計標準之間存在嚴重的沖突現象,會計標準制訂者并沒有告訴使用者,當這些會計標準發生沖突時解決的方案,導致實務無所適從。
第一、沒有位階觀念 從理論上講,《企業財務報告條例》(2000)是國務院令,是會計標準中最高層次的標準;《企業會計準則》(1992)是財政部令,是第二層次;行業會計制度、具體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是財會字(財政部會計司文件),是第三層次;對行業會計制度、具體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作出的更細規定及問題解答是第四層次。但現在的事實是,第四層次往往可以輕易否決第一層次的規定,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3年8月發布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稱:在本問題解答發布并實施之后,現行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中對相關問題的規定與本問題解答不一致的,按本問題解答的規定執行。此舉表明,在中國的會計標準體系中是不講“輩份”的,只講時間先后順序。這樣的一個會計標準理念,即使出臺了財務概念框架結構,也會輕易被新的具體會計準則和問題解答所取代,這種不講“位階”的會計標準體系是何等的脆弱,它沒有一個核心層,永遠不可能形成前后一致、首尾連貫的會計標準體系。會計標準執行者也無從知道哪些會計標準已被新的會計標準所取代,前后不一致的會計標準極易引起實務的分歧。 第二、標準制訂混亂 會計標準的制訂及解釋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我國在會計準則制訂方面參照了國外會計準則的做法,相對比較正規。可是會計制度的出臺就不太正規,尤其是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問題解答,最典型就是“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一)”與“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二)”關于擔保的預計負債的自相矛盾的解釋。筆者認為財政部應該明確所有的會計標準包括會計制度在內的立法權全部歸屬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每一個解釋都要通過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通過并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人”死“魂”還在 《股份制試點企業制度》及《股份企業制度》已廢止,但財政部對《股份制試點企業制度》及《股份企業制度》一些解釋仍然有效,如財會字[1999]35號、財會字[1995]31號等,這些情況存在實在令人無法理解。 第四、知錯不改 一些會計標準對某些交易事項作出了明顯不合理的規定,但標準制訂者在此后的解釋不是知錯就改,而是繼續堅持錯誤的做法,如房地合一核算、非現金資產投資作為非貨幣性交易處理、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化、無形資產后續支出費用化等。 第五、會計標準體系仍有很大缺口 盡管當前既有13個行業會計制度,又有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但很多交易和事項仍缺乏相應的會計規范,尤其是一些特殊事項、特殊交易和新興業務。現在是通用的事項、交易和業務有無數相互沖突的規定,而特殊的事項、交易和業務又找不到相應規定,這說明,我國會計標準體系實際上仍有很大缺口,實務中還有很多問題由于沒有相應的會計標準而只能采取會計推理方式解決,而這種會計推理由于沒有專門研究和一些基本規范,導致最終的會計核算很不規范。 現在最關鍵的是標準制訂者要清理既有的會計標準,或許還應該專門出臺一個這樣的標準:會計標準沖突法,以解決會計標準內在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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