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馳不甘名譽受損 “果嶺里”開發商被告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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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6日 14:42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杰人 目前,一起法人名譽權糾紛案正受到業界,尤其是北京地產界和建材商們的密切關注。一家開發和生產中高檔門窗,在市場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企業——北京美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馳公司”)一紙訴狀將自己的甲方——“果嶺里”房產項目開發商北京世紀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公司”)告上法庭。美馳公司提出,對
“通常,房地產開發商是建材生產企業的上帝,在建材買方市場的環境下,建材商們對房地產開發商巴結惟恐不及”,分析人士認為,“如果不是忍無可忍,供應方不會輕易以訴訟的方式得罪自己的‘上帝’”。 起因 糾紛源于一場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質疑和交涉。 2003年8、9月間,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的“果嶺里”房子的部分買家發現,所購房屋選用的窗戶,并不是原來在樣板間看到的以及開發商在其銷售宣傳中所稱擬采用的“美馳”牌窗戶,而是另外一種牌子的產品,要求開發商對此做出解釋。 2003年10月15日,世紀公司和果嶺里項目的業主代表召開了洽談會,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世紀公司的副總經理和銷售總監以及23名業主代表。就“為何放棄選用美馳門窗”的問題,世紀公司向業主代表進行了解釋,這個解釋和開發商針對業主代表們有關該項目其他疑問的解釋一起,形成了“會議紀要”。2003年10月24日,這份“會議紀要”被世紀公司發表在自己的網站和國內著名房地產網——焦點房地產網的CLASS業主論壇上。該“會議紀要”用對比說明的方式解釋了以森鷹意式鋁木復合窗替代美馳窗的理由,核心思想即用更優秀的產品替代了美馳。 旗下關聯公司與世紀公司簽有供貨合同的美馳門窗生產企業、美馳商標注冊人美馳公司知曉此事后,認為開發商的言論對自己構成了名譽侵權。“誠信和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兩大基石”,“說另一種產品比美馳更好,言下之意就是美馳比那種產品差”, “盡管這些言論沒有直接說美馳壞,但其本意就是對美馳的否定和貶低,這種說法只不過是一種暗含技巧的否定性評價罷了”,美馳公司副總裁劉平說,“如果世紀春天公司出于銷售策略和經營成本的考慮不用我美馳產品,這至多就是一個合同糾紛。但現在世紀公司為了滿足一己私利而不惜貶低商業伙伴的言行,不僅嚴重背離了市場誠信原則,而且侵害了美馳公司的名譽”,“任何破壞市場誠信和法治的言行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要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維護企業的名譽”!劉平激動地說。 然而,對于美馳公司的指責,世紀公司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于是,一場訴訟發生了。 判決 2004年4月8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世紀公司對美馳公司的侵權成立,判令被告在刪除發表于網絡上的侵權言論的同時,公開向原告道歉,并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 這份表達嚴謹、論理嚴密的判決書長達14頁1萬余字,判決書明確提出了法人“商譽”的概念,認為“法人的商譽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商譽權的保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應當將法人的商譽權作為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保護。” 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層層遞進:“世紀公司沒有證據佐證其發表在網絡上的言論是真實的,則應當認定其對美馳公司和森鷹公司生產和管理等問題所作的對比評價是不實言論。”對世紀公司發表不實言論的行為是否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判決書從侵權責任構成角度分析認為,世紀公司在網站上發表涉訴言論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因為這些評價已直接指向美馳公司的生產和管理水平,超出了對產品進行評價的正常范圍,且評價內容不真實,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院認可了美馳公司委托專業調查機構出具并通過全程公證的調查結論。這份調查結論稱,世紀公司的言論“明顯會影響被訪者對美馳的認識和選擇意向,而且總體方向是不利于美馳;測試內容目前已經對被訪者總體對兩個品牌的認識和選擇傾向產生了影響”。例如,針對受訪者的選擇心理,調查公司統計了出示世紀公司相關對比性言論前后調查對象的態度變化:出示前,47.4%的被訪者傾向于選擇“美馳”,但在出示后,只有16.6%的被訪者傾向于選擇“美馳”,下降了30.8%。 在肯定了世紀公司言論的違法性和美馳公司聲譽受損的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的同時,法院認定世紀公司涉及本案言論的行為存在過錯,并據此認定構成對美馳公司商譽權的侵權,世紀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這一判決,被告代理律師王飛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他稱,判決的錯誤在于沒有查清被告所發表的言論是否真實。王飛認為,一種產品在市場上賣,任何人都可以評價。 4月29日,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專家論證 有關此案件的辯論和判決引起了學者們的濃厚興趣。5月26日,四位中國知名的民法學家聚集北京友誼賓館友誼宮第四會議室,就本案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四位專家分別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崔建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振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劉俊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山。 “在市場經濟越來越活躍的情況下,法人的商品信譽、商業信譽和商標信譽應當得到更完善的保護,這也是保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條件”,劉俊海博士認為,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確認法人的“商譽權”,并把他列為企業法人名譽權的重要內容,此舉具有積極意義。 四位專家首先肯定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一個表面模糊、看似復雜的侵權問題,通過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最后確認世紀公司構成對美馳公司的名譽侵權,這體現了法官較高的審案水平和把握法律的能力”。 專家們經過論證后一致認為,世紀公司針對美馳門窗的言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關于名譽權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這一行為侵犯了美馳公司的商譽,世紀公司應當為此承擔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專家認為,世紀公司對美馳門窗和森鷹門窗的產品對比評價,不只是一種事實陳述,而是一種評論。該評論直接導致美馳門窗的社會評價被降低,并有調查公司經過公證的調查結論作為證據,可以認定美馳門窗商品信譽即企業名譽權受損事實的存在。從世紀公司的行為和美馳公司商譽降低這一事實的因果關系來看,美馳公司證明了在世紀公司發表言論之后名譽遭受損害,可以認定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世紀公司援引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自己作為美馳的消費者,有權對產品進行評價,針對這一理由專家們認為,世紀公司購買美馳門窗并不是為了消費,而是一種經營行為,因此它不是美馳門窗的消費者,不適用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關于消費者有權對產品進行評價的規定。“世紀公司作為一家與美馳公司有著業務關系的企業,理當尊重他人的名譽,謹慎發表言論,它在明知自己對他人名譽進行否定性評價的行為是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情況下,仍然發表沒有證據證明的對他人名譽構成貶低評價的言論,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 由四位專家簽名出具的論證意見書認為:世紀公司向不特定人群發布貶低美馳公司的言論,并通過互聯網將這些言論向不特定人群散布,直接導致美馳公司的商譽受到損害,這一行為構成了對美馳公司名譽權的不法侵害,世紀公司應當為此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討論中,專家不時將案件置于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分析考察。在提到判賠數額時專家指出,當法人的商譽權受到損害后,侵權人不僅應當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還應該對受害人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潛在市場喪失的損失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損失,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當運用。” “作為企業的名譽權重要內容,商譽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是企業的生命線。市場經濟下的誠信,需要每一個市場主體來維護。通過司法訴訟對侵害企業商譽的行為進行懲戒,既可以很好保護企業競爭力,還可以教育其他企業在珍惜自身商譽的同時,尊重他人的商譽。這也是美馳案件帶給大家的一個啟示。”討論會上,劉俊海博士的一席話,贏得了與會人士的一致稱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