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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瑪案件凸現知識產權保護軟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8日 09:40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曾業輝

  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宣讀完北京利瑪軟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瑪公司)訴北京機械工業化研究所(下稱自動化所)侵權一案審理結果后,原告代理當庭不服,據理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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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原告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美好姻緣結出苦果

  案件的起因可追溯到2年前震動業界的“利瑪風波”。前利瑪公司是國內知名的ERP軟件服務商,2000年7月光明信息注資3000萬元入主利瑪。

  隨著時間的3至4月間,喬運華、蔣明煒、戴寶純、吳英等市場骨干及技術骨干同60多位利瑪員工集體辭職重回自動化所,另起爐灶,在同一大院內與公司扛著同一招牌同臺競技。

  2002年7月,自動化所軟件中心推出其最新研發的RS10軟件,而其實施對象有部分是利瑪原來就在爭取的客戶,利瑪公司認為辭職骨干不可能在短短數月內開發出極其龐大的ERP軟件,一怒之下于2002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3份訴狀,狀告自動化所及其軟件中心的核心人員蔣明煒等侵犯利瑪軟件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1000萬元人民幣。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將3個訴訟案一并審結,商標訴訟案法院判決自動化所侵犯利瑪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成立,責令自動化所在其網站主頁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侵犯利瑪軟件著作權訴訟案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案,法院判決缺乏證據,不能成立。

  對于判決結果,利瑪公司有關人士表示,法院的判決不僅不公而且很離奇,商標案雖然勝訴了,但結果卻是各打一板。

  利瑪在訴訟狀中闡述,利瑪公司1996-1997年已獲國家工商局審核頒發的“BRITC”、“圖形”和“利瑪CAPMS”商標注冊。法院判決時,一方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另一方面又指出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僅限于“利瑪CAPMS”,而“利瑪”系自動化所的商號,其有權使用“利瑪軟件”字樣。

  自動化所所長劉長風此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利瑪本來就是自動化所注冊商標字母‘RIAMB’的譯音,所以談不上侵權。”

  軟件侵權取證困難

  利瑪案件的核心是侵犯利瑪軟件著作權訴訟案,而該案最關鍵的部分是自動化所的RS10軟件是否是利瑪公司CAPMS9軟件的衍生產品,如果是沿用CAPMS9的程序開發的產品,則不僅侵犯著作權成立,泄露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立。

  原告申訴,自動化所重新成立的軟件中心,其成員全部是原利瑪掌握開發技術和運營商業秘密的辭職骨干人員,不僅有預謀地集體辭職,而且在CAPMS9軟件的基礎上開發出RSl0軟件,并對外打著“利瑪軟件”的旗號,通過其原來掌握的客戶資料搶奪公司客戶,對原告造成侵權和重大損失。

  被告辯稱,利瑪只是擁有CAPMS系列3個軟件產品的著作權,自動化當時還保留了同類相關軟件“CAPMS/VMS-RDB”的著作權,RSl0軟件開發語言、技術、應用模式等與CAPMS9軟件完全不同,所以不存在侵權。

  原告認為兩軟件的結構、語言、技術、工具及文檔相同或相似,而被告則堅持不同,由于國家《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只保護程序和文檔,所以兩軟件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辦公室登記的軟件源程序,是否相同或相似就成了本案的關鍵,然而問題就出在這里。

  記者從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了解到,國家只對軟件程序的前30頁及后30頁數據文檔進行備案,而ERP軟件數據文檔一般都極龐大,有的甚至超過10000頁,靠登記的資料很難鑒別是否相似或侵權。

  正因為如此,法院到軟件登記中心取證后得出結論,RS10與CAPMS軟件不具可比性,原告不得不當庭放棄源程序比對請求。

  而當原告想從被告實施過RS10項目的客戶那取得執行程序時,客戶拒絕提供,由于是案外的第三方舉證,法院也無可奈何。

  計算機軟件保護困境

  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主任李維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的計算機軟件保護別說是中國,就是從國際范圍來看還,保護的方法、手段及法律都還遠遠不夠,還存在不少缺陷。

  李維說,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將計算機軟件稱之為“怪物”,一方面它富有各種技術特點,另一方面又是產品或商品,由于涉及研發及符號化表達形式,很難進行直觀的評估和比對,導致界區模糊。

  從法律角度來看,目前適用的主要是《著作權法》,這本身就有缺陷,而軟件侵權又往往涉及版權、商標、不正當競爭、壟斷等各個方面,僅依靠《著作權法》的保護是相當有限的,該如何進行更有效的保護?目前,工業、科技、版權等各領域都有各自的想法和爭議,仍處于發展的過程中。

  從源程序的登記來看也有不足,登記的只是前后30頁極小的一部分,很難鑒別和比對,如果全部登記和話,軟件業又往往害怕泄密而進行抵制,登記少了又確難以有效保護。

  此外,軟件的相似性也很難評估,到底70%、80%相似還是多少比例的相似才算侵權,難以界定,其實軟件本身就不應用相似來界定,有些軟件只要5%的核心程序相同就能達到同等效應,這又怎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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