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黑金營銷”如此猖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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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5日 14:40 《新營銷》 | |||||||||
文/本刊記者 范亮 “黑金”如脫韁般的野馬在企業營銷中肆意橫行,不僅增加了企業自身的負擔、縱容了賄賂行為,而且破壞了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進而破壞了中國在國際市場上的投資環境,影響到了外資對中國市場的投入。“黑金營銷”并非某一個國內企業所獨有,也不是哪一個行業的“專利”,也并非是中國經濟的特產,而是一個已經被國際化的“頑疾”。那么黑
取證難是反營銷黑金執法的主要障礙 黑金營銷一般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參與者往往是少數采購或者供貨權利人和有關的業務人員及決策人。為了賄賂雙方安全的需要,知情者僅限于極少數的幾個人,只要雙方訂立攻守同盟,口徑一致的話是很難拿到相關主要證據的。 不正當的利益交換構成了黑金營銷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是更多的利益關系讓行受賄雙方形成了堅實的利益關系堡壘。行受賄成功后雙方在整個交易中各取其利,也就成了被商業賄賂這條繩索拴住的兩只螞蚱,一旦黑金事件曝光就誰也跑不了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或者法律制裁,“害怕”這也就讓整個利益堡壘變得更加堅固。 賄賂方式千變萬化,交易雙方又心照不宣配合默契,這就為營銷中商業賄賂的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 知者不言,一言俱損;言者又捕風捉影難有實據。這一切都為反營銷黑金的取證工作帶來了很現實的、巨大的困難。 立法的漏洞 我國不同的法律之間對商業賄賂內容規定的不統一,也不利于有關部門對營銷黑金的查處工作。國內關于查處商業賄賂的執法依據目前主要有3個: 1993年開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號令發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六條。 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 款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明顯把賄賂范圍由財物擴及“其他手段”。按該條的文字解釋和立法意圖,“其他手段”當指除財物以外的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而刑法163條規定的商業賄賂罪中的“賄賂”則僅指財物。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運用“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在刑法中沒有相應處罰的條款,這不僅不利于打擊商業賄賂犯罪,而且從法律語言統一的角度也有擴展賄賂內容的必要。 西安聯合大學政史系法學教研室講師褚宸舸指出,將賄賂內容進行擴展從司法操作的角度也是可行的。首先,國外的刑事立法很多都對賄賂作了寬泛的解釋。日本的判例認為賄賂包括一切有形的、無形的利益,除金錢、物品外,還有提供擔保和保證、介紹就業、宴請、藝妓演藝、嫖妓等。羅馬尼亞刑法中的賄賂的內容包括“不應取得的其他利益”和“不應得的許諾”。《美國模范刑法典》在政治賄賂罪中將“政治賄賂”界定為一切利益。新加坡的《反貪污法》、意大利刑法、泰國刑法、加拿大刑法中的賄賂都包括了財物、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另外,我國臺灣刑法規定的“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將賄賂內容實際擴展到“需要說”,香港在《防止賄賂條例》和其后幾個通告中采用列舉式,規定了嚴格而詳細的范圍。 執法必嚴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和不統一,無疑給有關部門的執法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執法不嚴放縱黑金營銷 就我國目前制定的有關反商業賄賂法律、法規而言已經不在少數,例如在政府、國有企業和醫藥行業采購這些容易出現“營銷黑金”的環節,國家的相關部委和人大相繼出臺了多項管理規定和法律,以加強對采購的管理工作,例如: 《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9號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1999年4月施行;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 1999年6月施行;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糾辦2001年11月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全國人大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政府官員政府還出臺了更多的治理措施,如實行領導干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領導干部不準收受以下單位和個人的現金和有價證券;規范領導干部出國訪問行為;規范領導干部離職和退(離)休后的從業行為;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規范行政審批權力;推進財政制度改革、強化資金監管、所有收支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取消小金庫。 從實踐來看,反黑金營銷光靠企業和某些個人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也是沒有用的。但是僅有法律和法規的制定,而忽視嚴格執法,同樣還是給營銷黑金的猖獗大開方便之門。誠然我國許多城市工商執法等部門這幾年作出了一定的成績,但還有許多城市,各種違法現象泛濫。比如針對餐飲和娛樂場所“開瓶費”現象,這是國家工商管理局已經認定的商業賄賂行為,但普遍存在,這和當地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嚴有很大的關系。 貪污外逃 一走了之 很多人之所以敢于收受和索要企業的營銷黑金是為自己留了一條以備后患的退路,那就是外逃。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外逃有這樣的好處:易于藏身;引渡回國難(截至去年底,與我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只有18個國家,如蒙古、俄羅斯、老撾等,一些被案犯視為避難所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 另外,國家在官員的護照管理上也有漏洞,出逃的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護照或因私護照,且多數屬于真護照。按規定,領導干部因公出境回來后應將因公護照上交,由專門人員統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沒有交。 不能被引渡受審,則意味著他們不但成功地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贓款也就“洗”成了“白錢”,他們可在國外任意盡情地享受。例如逃往美國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已在紐約黃金地帶置辦至少5處高級房產,這對國家肌體造成的將是經濟、法律、政治的綜合傷害。 聯合國在2003年底通過了《反腐敗公約》,對外逃貪官一走了之情況進行遏制,這是迄今為止,第一個有關腐敗資產的返還與追繳合作的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一國在繳獲貪污受賄或非法運到國外的資產后,應將其返還原所有國。這一規定對許多深受腐敗之害的發展中國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