鱷魚之訟沒完沒了 法國鱷魚再“咬”新加坡鱷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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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08:53 新聞晨報 | ||||||||||
晨報記者陳澍 這邊剛剛宣判,那邊就站出來說NO!昨天,法國鱷魚(LACOSTE)創始人的孫子菲利普·拉科斯特及其公司高層專程來滬舉行記者會,就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法國鱷魚同新加坡鱷魚(CARTELO)一案的判決作出聲明。
雖然法國鱷魚已在上周得知自己敗訴,但與去年相比,法國鱷魚在與新加坡鱷魚就商標侵權問題的爭斗中卻反而高調了許多。 “二中院的判決不會對我們在內地的銷售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同時,我們還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新加坡鱷魚停止在中國內地的一切侵權行為。”菲利普·拉科斯特及法國鱷魚的代理律師白剛昨天在接受晨報記者專訪時說。 上周,上海市二中院就新加坡鱷魚訴法國鱷魚侵犯著作權一案做出判決,一審判法國鱷魚敗訴并象征性賠償新加坡鱷魚1美元。 1995年,法國鱷魚將原本由新加坡鱷魚創始人陳賢進在1947年手繪的“Crocodile”和鱷魚組成的圖案在內地申請注冊商標,此舉引起新加坡鱷魚強烈不滿,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訴訟。 對此,法國鱷魚方面解釋說,之前法國鱷魚將新加坡陳氏鱷魚圖案申請商品注冊只是出于“防御目的”,事實上,法國鱷魚也從未打算使用這一商標。 “我們敗訴的是作品版權(陳氏鱷魚圖案),這與法國鱷魚要求新加坡鱷魚立即停止商標侵權的訴訟無關。”白剛表示,二中院的判決表明陳賢進享有手繪的“Crocodile”和鱷魚組成的圖案的版權,但這根本不能說明新加坡鱷魚可以將此圖案在內地申請商標。 “世界上有成千上萬種圖案,但圖案并不一定就是商標。”白剛告訴記者,他們正在研究繼續就版權一案上訴的可能性,法國鱷魚方面甚至認為,陳賢進1947年的手繪鱷魚圖案是對法國鱷魚創始人拉科斯特先生1927年設計的鱷魚圖案的抄襲。 “所謂抄襲的說法早已被市二中院否決。”新加坡鱷魚駐上海的新聞代表告訴記者。 法國和新加坡兩條鱷魚的官司其實并不僅局限于中國內地。1983年,法國鱷魚同新加坡鱷魚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以及文萊等地共享“鱷魚”圖形及商標。 為什么法國鱷魚和新加坡鱷魚就不能在中國內地達成這樣一個類似的和解協議呢?對此,菲利普·拉科斯特給出的答案是,在那些國家和地區,新加坡鱷魚注冊在先,因此法國鱷魚同意支付150萬美元共享鱷魚商標,但是,中國的情況卻截然相反。 “我們于1980年在內地成功注冊了鱷魚圖形和商標,而反觀新加坡鱷魚,他們至今在中國內地沒有一個商標注冊成功,現在市面上經常看到的新加坡鱷魚商標,事實上尚處于國家有關部門的受理階段。”白剛說,況且,商標最大的特點就是獨占性,“因此,現在內地市場的主動權在我們手里,并不是新加坡鱷魚想和解就能和解的”。 當記者問菲利普·拉科斯特,如果今天新加坡鱷魚也愿意拿出150萬美元來作為中國內地市場的商標和解賠償,法國鱷魚方面是否愿意,拉科斯特明確告訴記者:“絕對不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新加坡鱷魚有關商標尚未經有關部門最后落實,但是記者昨天從有關人士處獲悉,新加坡鱷魚甚至已經有將集團總部搬至上海的打算。 去年圣誕,新加坡創始人陳賢進給滬上幾家媒體的記者發來賀卡,信中說,他將于今年退休,生意將全部轉交其親朋好友處理,而法國鱷魚的創始人也已于1996年逝世,公司交由其孫子執掌。顯然,這場官司已經可以堪稱是“上下兩代人的恩怨”。 由于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的糾紛屬“涉外案件”,我國法律上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并無判決時限。換句話說,兩國“鱷魚”在中國的官司可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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