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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麒梁被判7年 “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再起風波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5日 09:04 瞭望東方周刊

  一邊是頭頂“全國政協委員”光環的老板,一邊是懷抱夢想的商業精英

  趙子安孤零零地站在旁聽席上,看著法警帶著他的丈夫水麒梁走出法庭,走上警車,在暮色中呼嘯而去,禁不住潸然淚下。

  2004年2月26日,趙子安的丈夫水麒梁被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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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而就在幾個月前,趙子安還從檢察院方面得到消息說,他的丈夫可能很快被釋放。

  2000年5月20日,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的廣西噴施寶公司向當地警方報案說,該公司總經理王惟尊、財務總監水麒梁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財務,隨后北海市公安局于2000年11月6日將王惟尊逮捕,這就是當時在企業界、學術界引起廣泛反響的、被稱為“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的“王惟尊案”。

  在羈押9個月后,北海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王惟尊發出《不起訴決定書》。但同案的水麒梁、段黎明等人的通緝并未取消。

  從2000年5月20日開始,對于趙子安和她還在上中學的女兒而言,生活從此徹底改變。趙子安被迫賣掉在深圳的房子,帶著上中學的女兒顛沛流離,輾轉深圳、上海、南昌等地,最后又回到深圳,失業在家。

  2003年3月,水麒梁被北海警方逮捕,15萬元訴訟費用已經讓趙子安費盡心力,更讓趙子安深感前路茫茫的是,官司不知道何時才能勝利結束。但趙子安依然表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案件始末

  1999年,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聯副主席王祥林委托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作為中介,為其所持有的廣西噴施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噴施寶)對外引資,并策劃在海外上市。

  當年8月,王祥林與日本野村集富果創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村),簽訂股東協議和購股協議,野村以600萬美元購買了王祥林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獨資寶時公司15.68%的股權,噴施寶是寶時公司的獨資子公司,也是寶時公司的惟一實體企業。通過入股寶時公司,野村成為廣西噴施寶的股東。

  同時,為了在海外上市,王祥林通過“獵頭”公司尋找職業經理人對原先的家族企業進行改造。噴施寶的獵頭,香港伯樂管理有限公司找到時任深圳太太藥業副總經理的職業經理人王惟尊擔任總經理。經王惟尊推薦,原太太藥業的水麒梁作為野村方面委派的財務總監被派往噴施寶。

  1999年11月15日水麒梁上任以后,發現噴施寶為了尋找海外投資者和上市編制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問題,并于11月21日向野村報告。12月1日,水麒梁再次向野村報告賬目問題的嚴重性,并得到野村進一步查清問題的指示。12月29日,水麒梁再次全面向野村的呂少蘭全面匯報上億元的假賬問題,并期望得到進一步指示。其間,王惟尊于1999年12月8日正式擔任噴施寶總經理。

  水麒梁的查賬引起了王祥林的不滿,王在公司會議上指責水麒梁等財務人員要幫助野村吞掉噴施寶。2000年1月25日,王祥林單方面罷免財務總監水麒梁,而根據購股協議,財務總監應該由野村方面指派。野村得到消息后,也立即發傳真給噴施寶,表示罷免水麒梁的決議無效。

  當天,北海警方拘捕了噴施寶的財務經理段黎明,經王惟尊交涉后釋放。而水麒梁在請示野村后,率領部分財務人員于當天夜里離開北海,前往深圳匯報。

  2000年3月15日,野村方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噴施寶假賬等問題提起訴訟,廣西高法于當年3月28日正式受理此案。

  在法院審理期間,2000年5月20日,噴施寶以王惟尊、水麒梁、段黎明等人“職務侵占”為名,向北海市公安局報案。職業經理人們指責說,這是王祥林“用假案掩蓋假賬”。2000年11月6日,已經離開噴施寶擔任深圳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的王惟尊在深圳被北海市公安局拘留。

  《南方周末》、《財經時報》、《中國企業家》、《新財經》等多家報紙雜志連續報道,307名MBA聯名投書呼吁公正解決,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等公眾人物也表示關注,并呼吁在法律的框架內公正解決。

  2001年7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王惟尊不予起訴。隨后王在交納保證金后獲得自由。

  同時,野村對噴施寶的訴訟也出現戲劇性的變化,日本野村集團是世界最大的投資公司之一,為了避免噴施寶的案件影響日本國內的聲譽,野村高層繞過香港野村集富果直接與噴施寶談判,并于2001年8月20日達成和解協議,野村隨后撤訴。

  但北海警方并沒有撤銷對水麒梁等人的通緝,2003年3月15日,水麒梁在山東被捕;2003年11月,當初在噴施寶任財務經理并參與揭假的段黎明,也被北海公安逮捕,使得已經被人們逐漸淡忘了的水麒梁、王惟尊案波瀾再起。

  相同證據、事實的不同判決

  2004年2月9日,水麒梁案一審開庭后,公訴人北海市海城區檢察院的一位曹姓副檢察長告訴《瞭望東方周刊》,他不分管這個案子,對情況并不了解。但曹說,一般開始沒起訴,后來重新被起訴,可能是補充了新的證據。

  北海市公安局負責該案付福文隊長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坦率承認,對水麒梁起訴并沒有補充到多少新的證據,主要是水麒梁、段黎明兩人被捕之后,王惟尊、水麒梁和段黎明三人的供詞可以相互印證。

  但水麒梁的辯護律師鄔明安認為:“能相互印證,說明他們沒有撒謊,都是按事實說的。”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肖中華教授認為,對于與王惟尊同案的段黎明、水麒梁,在沒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北海市公安局對其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司法機關的這種做法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在經過長期關押審問、被檢察院駁回要求補充偵查之后,水麒梁面臨與王惟尊基本相同的指控,并增加了一項:侵占噴施寶的手提電腦。而這臺筆記本電腦已經在2001年歸還給了噴施寶公司。

  2004年2月26日,水麒梁被北海市海城區法院以“非法侵占公司財物”和“公司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量刑之重,超出很多人的預料。而段黎明還在看守所里,前途未卜。

  惹來官司的兩筆錢

  給王惟尊、水麒梁和段黎明帶來牢獄之災的是他們從噴施寶和野村公司拿到的兩筆資金,這也是本案的焦點所在。對于這兩筆資金性質的確認,最后將決定王惟尊等13位職業經理人的命運——或者在商場叱咤風云,或者在牢獄度過金色年華。

  檢察院的起訴書說:“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水麒梁與時任噴施寶公司總經理的王惟尊(另案處理)、噴施寶公司財務部經理段黎明(另案處理)一起商謀,虛構‘直銷部’并以撥付‘直銷部周轉金’之名從噴施寶公司財務部提出人民幣現金1313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水麒梁分得現金人民幣23400元。”

  水麒梁在一審法庭上,王惟尊在接受采訪時均一致表示,這些錢實際是13位外來經理人1999年12月份工資的一部分。當時,王祥林在與稅務局對職業經理人的個人收入所得稅進行交涉,所以13位職業經理人的工資一部分以薪水的名義發放,另一部分則以直銷部的名義暫時掛在賬上,等與稅務的交涉完成之后,再進行處理。

  王祥林則一口咬定,王惟尊、水麒梁等人的工資在12月工資表上已經反映出來,分別是5000元和3500元,虛列直銷部支款131300元系職務侵占。法庭支持了這一說法。

  王惟尊和水麒梁等13人也曾經從野村方面獲得港幣42萬元,其中水麒梁還分得港幣7.3萬元,王惟尊分得港幣15萬元。

  檢察院的起訴書說:“2000年l月,經野村公司的呂少蘭授意,被告人水麒梁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噴施寶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賬本、成品(半成品)賬本及會計憑證等資料,并于月底攜上述噴施寶公司資料離開北海。同年2月8日,被告人水麒梁將上述資料交給野村公司的程龍保。2000年3月,被告人水麒梁收受了野村公司以‘墊付l月和2月薪金’、‘報銷費用’之名支付的好處費共計港幣73011.76元。”

  關于該項罪名,王惟尊解釋:“這一指控在我2000年被抓時,實際上是沒有的。當時為了證明我的年薪是83萬,我才把這一情況講出來作為佐證。你想想,如果是受賄,心里有鬼,在警方還不知道的情況下,我敢把這個問題提出嗎?那不是自己找打嗎?我有那么愚蠢嗎?”

  而野村當時的負責人呂少蘭的證詞則說,由于王祥林拒絕支付13位經理人2000年1月、2月的薪水,這是在2000年春節前代噴施寶公司墊付的13位職業經理人的工資。

  王祥林向媒體描述為,野村方面為了起訴噴施寶,經過談判以42萬元港幣將這批資料買走。

  但案件的蹊蹺之處也在于,王惟尊們當時并沒有和噴施寶簽訂合同。而剛剛完成股權收購的野村也沒有來得及變更董事會和公司章程,野村的股東法律地位尚未完全確立。

  案件最后的焦點成為,職業經理人的薪水到底是多少。

  眾口莫辯的職業經理人年薪

  曾經就讀于中國一流的商學院中歐工商學院的MBA們,也無法拿出書面證據,證明噴施寶答應他們的薪水遠遠超過王祥林所稱的月薪5000元(王惟尊)和3500元(水麒梁)。同樣的,王祥林也沒有十分充足的證據。

  曾指派水麒梁為噴施寶財務總監的野村為王惟尊和水麒梁出具的證詞表明,王的年薪為83萬元,水的年薪35萬元。

  介紹王惟尊進入噴施寶的伯樂公司顧問宋少云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說:“當時關于薪水的談判是王惟尊直接與野村和噴施寶方面談的。后來我們收費時,我問王惟尊他的年薪,他傳給我一個東西,我記得七七八八加起來年薪是10萬美金(約合人民幣83萬元)的樣子。”

  而當時王惟尊和王祥林的合作關系還沒有破裂,不過隨后伯樂公司要求王祥林支付獵頭費用時,王祥林以介紹的職業經理人有犯罪為由拒絕支付,但是對王惟尊的薪資水平沒有質疑。

  而且噴施寶的中介京華山一的樂毅也曾經向伯樂證實,王惟尊的薪水為83萬元。

  野村方面的呂少蘭,作為錄用王惟尊和指派水麒梁做財務總監的決策者之一,在給中國有關部門的證詞中,則不止一次的證實:王惟尊的年薪為83萬元,水麒梁的年薪為35萬元。

  但是,王祥林提供的一份噴施寶1999年12月的工資表說,王、水二人的薪水確實是5000元和3500元。

  王惟尊告訴《瞭望東方周刊》:“我是1999年12月上班的,但水麒梁11月就上班了。其實11月時工資還沒有分開發放,看看11月份水麒梁的工資單,他的月薪或者年薪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嗎?”

  “王祥林為什么不敢拿出11月份的工資單,而只把12月的工資單拿出呢?如果水麒梁的月薪真是3500元,為什么不用11月和12月的工資單來相互印證呢?噴施寶公司有一張大家在領取工資時簽過字的工資表,這張表是職業經理人真正的工資標準,只是王祥林為了誣陷我們,不敢將那張工資表拿出來。”

  對此,王惟尊一臉苦笑:“你到我去噴施寶之前的太太藥業和喜之郎問問,就知道我年薪大體是多少了。”

  《瞭望東方周刊》調查得悉,1997年王惟尊剛進太太藥業任副總經理時,合同年薪就有37萬元,后來離開時的實際收入遠超過此數。2000年王惟尊進喜之郎時的稅后年薪就達六七十萬元。

  王惟尊忿忿地說:“我離開深圳這個大都市,到北海這個小地方去拿年薪6萬,我傻了嗎?”

  根據太太藥業為水麒梁出具其在太太藥業時11080元的月收入,水也不可能去北海的噴施寶拿3500元的月收入。

  于是,王祥林對媒體稱,王惟尊、水麒梁等人是拿了野村好處,與呂少蘭合伙預謀試圖吃掉噴施寶。

  但北海市中院對上述有利于水麒梁的證詞均未采信,對于呂少蘭證詞,法庭只采信了一句,就是42萬元港幣是水麒梁和王惟尊們主動要的。

  在聽說水麒梁的一審判決結果之后,王惟尊仰天長嘆:“這是徹徹底底的假案,而不是錯案或者冤案。用‘假案掩蓋假賬’,這是一大奇觀!”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 吳立波 廣西北海、上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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