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建議修改建筑法 解決拖欠民工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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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09:32 南方日報 | |||||||||
當前要抓緊解決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決定,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清欠要從政府投資的工程做起,同時督促各類企業加快清欠。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的企業和經營者,要堅決依法查處。 要建立健全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機制,從源頭上防止新的拖欠。
——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 [背景] 目前,全國拖欠民工工資已高達1000億,建筑企業拖欠工資的比例高達70%,僅有6%的民工能按月領取工資。 [求解] 鑒于建筑行業中嚴重的拖欠民工工資等問題,陳舒等代表提出了《關于修改〈建筑法〉的議案》。 這份議案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陳舒牽頭,連署人中包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湯維英、省發改委主任陳善如等30名廣東團代表。 與這30位廣東團的人大代表不約而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路橋集團第一公路工程局副總工程師陸仁達也提出為解決拖欠問題,“建議進一步修改《建筑法》”。 建議不得墊資施工 陳舒說,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關鍵是要把好建設資金的審核關,拖欠民工工資等等問題的出現,主要的原因是建設資金不到位、濫鋪攤子,對建設資金監管不力。而且,從法理上來說,墊資行為使施工單位對施工建筑物所享有的法定優先權變得毫無意義,并且可能使其他買方、貸款單位的利益變成不穩定狀態,有百害而無一利。 陳舒等代表提出,《建筑法》要增加第十二條“建設工程不得由工程施工單位墊資進行施工”。 陸仁達委員也提出,從根治拖欠民工工資的制度建設上考慮,要進一步修訂《建筑法》、《工程招標法》,并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 開發商資金實行第三者監控 開發商挪用資金或抽逃公司資本金是導致民工工資拖欠的一個因素。 陳舒等代表的議案還提出,在《建筑法》原第十八條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中應當引進中介監督機構,由發包方、承包方、資金保證(監督)銀行、監理工程師事務所、材料供應商、勞務供應商共同簽署支付合同,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工程師事務所根據承包方或材料供應商、或勞務供應商的申請,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及幾方確定的工程進度或材料、勞務供應情況,通知銀行直接支付款項給承包方、材料供應商、勞務供應商。發包方不得自行動用資金保證(監控)賬戶內的資金”。 陸仁達委員則提出,對施工單位和分包商,簽訂施工合同時,同時簽訂并實施“建筑企業人工工資支付擔保制度”,開設欠薪保障金專戶,采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支付擔保制度明確總承包商簽訂協議、擔保等方式規范分包商的工資支付行為。 禁止非法層層分包 建筑行業非法層層分包是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但如何規范它卻一直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在陳舒等代表提交的議案中,對承包工程提出了“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總’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及“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按專業分解后’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分包單位;但是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說明。并派專人做好各分包工程協調組織工作。’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但專業、勞務分包除外’”。 本報特派記者 暉輝 蜀梅 冰冰 功偉 胡鍵 蘇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