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信用社主任非法放貸 1.4億元無法收回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8日 11:07 深圳特區報 | |||||||||
本報訊(記者 盧建綱 通訊員 凌峰) 梅州梅江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開審理了興寧市興城鎮城市信用合作社原主任鄭某被控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一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鄭某在擔任興寧市興城鎮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間,為了本單位的小集體利益,以單位名義吸儲資金、拆借資金不入賬,將資金用于賬外經營,從中收取手續費,到發案時為止,1.4億元無法收回和返還,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
據了解,從1994年8月至1998年4月,鄭某將吸儲客戶資金不入法定賬的1.57億元用于賬外經營發放貸款。另外,他從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間,先后向其他金融部門拆借或貸入資金累計6.43億,用于賬外經營中“拆東墻補西墻”,并將上述資金賬外貸給單位或個人,從中牟取利益。另據辦案人員查證,從1994年至1999年間,他先后賬外放貸資金3.8億元。到發案時為止,共有拆借資金、吸儲資金6734萬元未返還,7312萬元賬外經營放貸資金未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