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風波再起引發冷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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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1日 14:27 新華網 | ||||||||||
兩年前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噴施寶事件”,也稱“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因嫌疑人之一———原噴施寶公司總經理王惟尊以證據不足獲釋而暫告一段落。然而隨著本案另外兩個被告人噴施寶原財務總監水麒梁被提起公訴,原財務經理段黎明被捕,“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再次走進人們的視線,成為媒體爭相報道與追逐的目標。 “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案件關系復雜,涉及人員眾多,主要有廣西北海噴施寶
開庭審理 雙方各執一詞 2004年2月9日,廣西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水麒梁職務侵占與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說,被告人水麒梁“因涉嫌職務侵占、公司人員受賄,2000年12月13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3年3月15日被天津鐵路公安處德州車站公安派出所抓獲,同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在“職務侵占事實”方面,起訴書稱,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水麒梁與時任噴施寶公司總經理的王惟尊、噴施寶公司財務部經理的段黎明一起商謀,虛構“直銷部”并以撥付“直銷部周轉金”之名從噴施寶公司財務部提出人民幣現金131300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水麒梁分得現金人民幣23400元。2000年1月25日,噴施寶公司發出“即日起停止水麒梁插手噴施寶公司的一切業務,交還所有占用的公司財產”的通知,被告人水麒梁收到上述通知后,于當晚將噴施寶公司價值26600元的手提電腦帶走,直至2000年11月9日才將電腦退至北海市公安局。 在“公司人員受賄事實”方面,起訴書上說,噴施寶公司是寶時發展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公司出資600萬美元購買寶時公司15.68%的RP股。2000年1月,經野村公司的呂少蘭授意,水麒梁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噴施寶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賬本及會計憑證等資料。同年2月8日,水麒梁將上述資料交給野村公司的程龍保。2000年3月,水麒梁收受了野村公司支付的好處費共計港幣73011.76元(折合人民幣77575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水麒梁身為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和公司人員受賄罪進行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控方的指控,被告人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鄔明安教授為被告人水麒梁作了無罪辯護。他針對控方指控的“職務侵占事實”反駁到:水麒梁領取的“12月份工資”其實只有3500元,而作為由投資方野村證券委派任噴施寶財務總監的水麒梁,此前在深圳太太藥業任財務總監時年薪已超過20萬元,進入噴施寶之前,時任野村證券香港公司負責人的呂少蘭曾承諾給水麒梁薪酬為年薪35萬元,“直銷部周轉金”是噴施寶公司為避員工個人所得稅而虛設的。當時,噴施寶董事長王祥林曾見過水麒梁送交審閱的一張有領取人簽收的工資總表,這張反映13位職業經理人實際收入的表格公訴方未能提交。據此,被告人律師認為,水領取的錢款屬合法工資收入。 至于公訴方指控的被告人水麒梁被噴施寶“解除職務”后一直侵占手提電腦之事,被告人認為:首先噴施寶所發的解除水麒梁職務的決定是單方面的,違背了與投資方野村證券的協議,野村證券在2000年1月25日當天就給噴施寶方面發傳真對該決定不予認可;其次,水麒梁帶走的一部手提電腦中有噴施寶老板王祥林做假賬的證據,在發現假賬后由于人身受威脅,水麒梁帶著資料與公司歸他使用的電腦倉促離開北海,之后沒有機會交回北海,直到2000年11月9日歸還。 另外,對于公訴人指控水麒梁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辯稱,野村公司付給王惟尊等人四十二萬余元,是在因“假賬之事”水麒梁、王惟尊等人遭王祥林單方面解聘后,作為股東墊付的2個月工資及應報未報的票據收入等。 全天的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對“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中主要的涉案人之一水麒梁提起公訴,意味著兩年前被一些新聞媒體認為是受害者主角的王惟尊有可能也將被提起公訴。如果公訴結果成立,“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將由“職業經理人受害第一案”向“職業經理人犯罪第一案”演變。 風波回顧 “王惟尊事件”實錄 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因為和“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變得不同尋常。當年被炒得沸沸揚揚同時撲朔迷離的“王惟尊揭假風波”經過此次開庭審理,似乎已有水落石出之勢。為了更真實而全面地了解本案,有必要對當年的“王惟尊事件”或是“噴施寶假賬事件”做一個全景回顧。 作為現今中國農業葉面肥事業的領軍人物:廣西噴施寶公司董事長王祥林憑借自己的膽識和遠見,在上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把葉面肥噴施寶推向全國各地。1989年—1990年噴施寶成為農業部豐收計劃與科技部星火計劃的國家重點推廣項目,甚至成為國家植物保護總站的考核任務。王祥林成為聞名的企業家,并有著“中華肥王”的美譽。進入上世紀90年代末期,噴施寶公司依然采取家族管理模式,產品銷售也是沿用1992年的辦法,因而遭遇民營企業再發展的管理瓶頸,這迫使王祥林尋求改革。 為了實現“二次創業”,王祥林想到海外尋求融資上市的機會。1998年噴施寶公司委托中介機構香港京華山一公司為其在香港上市行銷服務。在中介機構的介紹下,噴施寶公司以蜚聲中外的噴施寶品牌和良好業績,吸引了日本投資集團野村集富果公司(簡稱野村公司)的投資興趣。根據野村公司投資的前提要求,1998年11月,王祥林在英屬維爾津群島注冊成立寶時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寶時公司),而廣西噴施寶公司變更為寶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日本野村公司對寶時公司進行股權認購,形成投資。1999年8月噴施寶公司在香港與野村公司簽約,由野村公司出資600萬美元,購買寶時公司15.68%的優先股權,正式成為寶時公司的股東。 根據雙方簽訂的“股東協議”和野村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財務總監必須由日方派駐,噴施寶公司還要通過委托獵頭公司的方式尋找一位MBA做公司的總經理。隨后,香港伯樂公司上海辦事處向噴施寶和野村推薦了職業經理人王惟尊。隨后野村公司也根據王惟尊的推薦,派駐當時和王惟尊一塊兒在深圳太太藥業公司工作的水麒梁擔任噴施寶公司的財務總監。1999年11月—12月水麒梁、段黎明、王惟尊等13位職業經理人陸續進入噴施寶公司工作,王惟尊擔任噴施寶公司總經理。 在上任后不久,財務總監水麒梁根據公司報表發現噴施寶有“做假賬嫌疑”。為了搞清噴施寶公司真實的經營情況,王惟尊和水麒梁對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了徹底清查。按照王惟尊等人的說法,他們在噴施寶公司的賬目中,發現了大量偽造的發貨單、電匯單、銀行進賬單等財務憑證。正是這些財務數據構成了噴施寶公司1998年盈利6354萬元、銷售1.71億元的良好業績,當初王祥林與野村公司進行的股權買賣也是以此為依據的,這意味著作為投資者的野村公司可能上了王祥林的當。隨后,他們將“假賬情況”向野村公司報告,并將有關的原始憑證和財務單據交給了野村公司。從2000年1月26日起,水麒梁、段黎明和王惟尊等13位職業經理人相繼離開噴施寶公司。據王祥林介紹,他們走得非常匆忙,還拿走了公司給他們配備的手提電腦、手機等。 2000年3月14日,野村公司香港投資部負責人呂少蘭以編制虛假財務報告,騙取投資,侵犯野村公司權益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起訴了噴施寶公司。針對“假賬風波”和野村的起訴理由,噴施寶公司董事長王祥林感到十分疑惑和委屈,他說他也不知道當初向野村公司出示的銷售額達1.7億元、利潤六千多萬元的報表是如何算出來的。因為資產評估報告、報表編寫以及向野村公司出具報告都是由京華山一公司的該項目負責人樂毅負責,噴施寶公司只負責依據呂少蘭和樂毅的要求提供有關數據。最初,噴施寶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向京華山一提供有關數據,呂少蘭和樂毅反復打電話要求修改,并明確提出應改為多少合適,有時一個數據需經過多次反復修改,才被呂少蘭和樂毅認可。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王惟尊事件”中成為議論焦點的“噴施寶假賬”始終沒有得到司法部門的認定和追查,而王惟尊等所說的發現噴施寶“大量偽造的發貨單、電匯單、銀行進賬單等財務憑證”也同樣沒有得到稅務和銀行等相關部門的證實。 同年7月,王祥林向北海市公安局報案,稱原公司總經理王惟尊、水麒梁、段黎明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許多重要的財務憑證、營業執照、相關證件和手提電腦進行盜竊、轉移,而且還虛構公司“直銷部”機構,以“直銷部周轉金”名義,從公司出納處取走13.1萬元進行瓜分。2000年11月6日王惟尊以“職務侵占罪和商業受賄”罪名在深圳家中被捕。 2001年8月20日野村公司和噴施寶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野村撤回起訴,“假賬”案不了了之。 2002年7月15日,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王惟尊不予起訴。案件的其他兩位嫌疑人水麒梁、段黎明仍在公安機關通緝之列。至此“王惟尊事件”暫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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