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9日電(記者 李京華)北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遠因又與他人合伙成立一家稅務師事務所,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合伙人以違反合伙協議及合伙企業法的競業禁止規定為由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王遠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院介紹,1998年2月,王遠與他人合伙成立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在核準經營范圍中
包括稅務代理業務。2001年初,王遠與另外兩人又申請成立了一家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是稅務代理,王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
2002年7月,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3名合伙人以王遠違反合伙協議及合伙企業法的競業禁止規定,擅自在外開辦與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重合的稅務師事務所,致使該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減少、其他合伙人收益受損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遠賠償3人相應經濟損失1333019元。王遠辯稱自己成立稅務師事務所是經對方同意的;稅務師事務所基本沒有業務,故不可能影響會計所的收益;對方請求賠償損失沒有依據。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承辦法官說,競業禁止,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自己營業相同、類似或相關的營業,即有權限制義務人針對自己的競爭行為。競業禁止的義務人包括企業一般受雇人員,也包括董事、經理人或執行股東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承辦法官認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在于對董事、經理人或執行股東及合伙人而言,他們在公司或企業中有著特殊身份或地位。企業基于信任將整個企業或部分托付于他們,他們必須忠實于公司、企業。他們手中掌握著公司、企業業務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其身份、地位使他們必定了解公司、企業的商業秘密或核心利益,若允許他們從事競業活動,難以避免他們利用這些優勢為自己獲取利益。如此,受損失的將不僅是其原來的企業,而且還將是整個的市場經濟。自由與秩序是市場經濟的兩塊基石,沒有秩序就沒有公平,也就沒有真正的自由。因此,法律對上述人員有競業禁止的強制性規定。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王遠擅自另行成立稅務師事務所,顯然與原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相沖突,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據此,北京市一中院依據其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情況,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王遠賠償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合伙人人民幣1748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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