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人事代理:解決企業的“異地用工”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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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6日 11:48 21世紀人才報 | ||
異地用工的人事問題 “異地用工總是讓我覺得頭痛。”楊先生是上海一家中日合資電器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部長,一談到異地用工問題,他就一臉無奈。每年5月份,空調銷售開始進入旺季。楊先生所在的公司都要在全國各地臨時征招上百名銷售人員,旺季過后,又要為這些人辦離崗手續。楊先生告訴記者,由于北京、武漢、南京等城市的社保、醫保比率不一,導致公司異地用工 去年5月,楊先生在武漢新招了一名分公司銷售經理。用工手續等都辦得很順利,可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卻出了問題。上海這邊的工資都是通過銀行劃撥,員工的社保、醫保都自動劃出了。但是銷售經理的社保繳納執行的卻是武漢的標準,兩個標準不統一,不好撥錢。不通過銀行劃賬,又不符合上海公司的規定。事情由此拖了快一年了,都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很解決。 異地人事代理應運而生 其實,像楊部長一樣煩惱的人還有很多,尤其是一些外資公司與合資公司。上海人才服務中心公共人事部的顧衛華副主任稱,很多上海的企業、公司,要到蘇州、杭州等城市設立分公司,在用工問題,都會遇到這樣的麻煩。為了充分發揮人事系統的資源優勢,為企業的人事外包提供更有效更便利的服務,他去年親自帶人到北京、成都等地聯系業務,希望達成異地用工的人事代理協議。 時至今日,上海人才服務中心已與武漢、蘇州、廈門、重慶等全國29個大中城市達成異地人事代理協議。據顧衛華稱,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公共人事部是甲方,各省市的人才報務中心是乙方。雙方的權利是: 1.按國家和政府有關規定開展異地代理服務,異地代理人員的社保、服務收費、勞動用工等按用工地政府規定為準; 2.按委托單位要求,通知協議方代理相關事務; 3.委托單位總代理方,有權了解協議方有關代理情況,提出代理要求。 雙方的義務則是: 1.指定專人負責異地人才人事服務工作,并將人員姓名、聯系方式通知協議方; 2.及時將異地用工單位、人員、服務內容、要求、聯系方式等材料通知協議方; 3.用工、退工時間、繳納保險、代發工資、出具證明等有關事務均應以傳真、信函等書面材料為準,遇有不能及時傳輸的業務,應在三日內傳真或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原因; 4.按協議方要求提供當地政策法規和服務收費項目; 5.雙方協同按委托單位要求對員工進行入職培訓、發給員工守則、建立管理信息庫。顧衛華稱,這種異地的人事代理,不僅信譽度高,還可以為企業節省資金和人力,降低異地用工的成本。 如何克服異地福利標準不一問題 據悉,從異地人事代理業務的開展至今,已有700多人參加了這種異地人事代理。顧衛華稱,從人事代理的角度上看,主要分為上海的單位委托到外地用工和外地單位委托到上海用工兩種類型。目前的實際運作顯示,由于上海居住證制度的實行,極大的方便了外地企業在上海的用工,因此異地人事代理的業務主要是上海的單位委托外地用工。從業務的角度來看,則主要分為代發工資和繳納社保、醫保基金。 顧衛華稱,異地人事代理的操作流程是非常明確的,其難點在于各地實際的社保、醫保比率不一,規定的繳納時間各異,給代理機構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因此為了做好此項業務,公共人事部不得不花大量的時間去處理繳費等許多細節化的工作,也給人事代理帶來了不少的麻煩。據悉,上海目前的業務,主要在幾個大型的跨國公司中開展。顧衛華希望這項業務能越來越多地被企業所接受。這樣,不僅數據庫資料會越來越完備,而且代理機構之間的溝通也會越來越暢通,目前所遇到的難點也將不復存在。(月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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