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據重慶晚報報道,銀行人員“跳槽”要向原單位支付“轉會費”。重慶市銀行業協會日前制訂的《重慶銀行同業人才流動公約》這樣規定。這一公約即將開始實施。
有關部門表示,這種由行業協會出面協調人才流動的行為在重慶各行業中尚屬首例。
按照《公約》,銀行人員想走,但單位不同意的,可選擇有償流動。即由新單位或本人向原單位支付人才資源費,類似“轉會費”。交“轉會費”后,流出單位不得阻止流動。
“轉會費”的收取標準由各家自定,不盡相同。但中層干部的流動繳納費用在1萬元左右。
眾多銀行過去均向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個人收取賠償金或違約金,《公約》將過去的個人向單位支付,增加為個人向原單位、新單位向原單位支付兩種方式。
此外,《公約》還規定,九類人員限制流動,包括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的人員,尚未結案的;處于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等。
今后,阻止可流動人員流動和招收不可流動人員均屬違約,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制裁。
那《公約》是否違規呢?重慶市人才交流中心趙副主任表示,根據人事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對應聘人才,原所在單位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置限制條件。
應聘人才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有合同的按合同辦,沒有合同的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應該按每年遞減20%計算。
重慶市勞動就業保障局人士表示,合同到期勞動者有選擇是否續簽的自由(另有培訓約定的除外)。根據渝勞辦法2000(38號)文件,在合同終止前30天,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是否續簽,并達成意向。如果未能達到一致,除非另有約定,本人無需向單位繳納賠償金。(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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