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繼銀
在安然公司破產之后,格林斯潘就此事件在紐約大學發表的首次公開演講中指出,“過多監管并不能解決公司治理問題”(2002年3月27日,搜狐-道瓊斯中文網站)。
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后,賦予了獨立董事比執行董事額外的責任和權力,頗有一
種獨立董事是有關部門和社會派到公司董事會專門行使監管職責的特種部隊的意思。大冶特鋼有關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意見和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等信息披露程序上的問題,引起了媒體文章的質疑,也算是一個不大不小的風波,引起人們思索獨立董事如何能夠不成為花瓶的問題。成立獨立董事公會或協會、統一派出獨立董事等說法又一時甚囂塵上。可能是相對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中國的市場經濟規則建設太落后了,導致有關方面都很急切,抓住一個改善公司治理一個方面問題的良好做法就容易當作救命稻草,就容易孤注一擲、推進過度。總是很容易地把不同層次的問題混在一起,企圖用一種手段來解決所有的問題。
股權結構層面的問題不可能通過獨立董事來解決,獨立董事的動力和能力都決定它不可能去和大股東相抗衡的。國有股一股獨大導致的公司治理不佳問題源于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問題,國有資產多頭管理、多級代理、無人真正負有全責,需要通過改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來解決。需要通過健全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和授權經營國有企業董事會等辦法來解決。如有關部門聯合任命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國有企業董事會的一半成員、社會招聘一半成員,然后由董事會集體肩負所占用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董事會負責選聘、激勵和考核公司首席執行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薪酬和考核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一定原則制定,董事會聘請的首席執行官薪酬及其以下成員薪酬則完全市場化,與政府任命的干部管理體系脫鉤。社會招聘部分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可以吸納社會各界的優秀人士,尤其是那些經營成功的民營企業家。讓那些經營有道的民營企業家進入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大型國有企業董事會,可能比讓他們進入政協等方式,更能發揮他們可以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個人或家族一股獨大下公司治理仍然不佳的原因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以及資本市場的競爭仍然不充分等原因。根據標準普爾評分,香港家族控制下的公司治理比中國國家控制下的公司治理水平還低,原因就在于法律體系、尤其是股東集體訴訟制度不健全,證券犯罪的辯方舉證責任制度缺位等。與此同時,允許國有企業經營者和國有企業系統的高級經理人員出任民營企業董事會的董事,對提高民營企業管理質量以及發揮國有企業系統經理人員能力及其對整個社會的貢獻也會大有益處。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通過董事會層面的雙向進入、相互幫助,能夠相互促進、使各自董事會成員背景都多樣化,共同努力提高中國企業的治理水平。
提高董事會質量也不是僅僅提高獨立董事比例的問題。提高獨立董事比例只是提高董事會獨立性和效率的手段之一。全體董事都要有獨立的責任,公司董事會不僅要對股東會負責,還要考慮員工、監管機構等各種利害相關者的利益。是全體董事作為一個集體受托經營公司,因此董事會成員的相對穩定和適當更新與輪換,是改善公司治理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董事會質量的其他決定因素包括,適宜的董事會人員規模和內外部董事比例,董事會的委員會設置,董事會的會議安排等等很多方面。建立分類董事會可能是避免大股東操控董事會的一個重要方法。所謂分類董事會就是董事的任期時間交叉開,比如每年最多只有三分之一的董事任職到期可以更換,美國公司大約有60%左右設置了分類董事會制度。這一方法曾被作為經理人控制董事會防止并購的手段之一,因為并購者即使持有了控制性的股份數額,也不能馬上控制董事會。美國新近興起的機構投資者反對公司分類董事會設置,因為那些股權已經高度分散的美國公司首席執行官,可以憑借分類董事會降低公司控制權市場對其的威脅。已經擁有分類董事會的美國公司算是便宜了,沒有的現在想搞一個則難了。但是在中國一股獨大、流通股和不流通股分割,公司控制權市場有待發展、并購還遠遠沒有成為一種公司治理手段的情況下,分類董事會對于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有其積極意義。 加強監管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監管不能越俎代庖,替代了公司治理。來自監管者、媒體、法律、股東等等方面的約束不能把企業治理的自主權給消滅殆盡。公司治理應該主要是公司董事會的責任,是公司董事會在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外部審計師和媒體等各種外部約束下,通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從橡皮圖章、鄉村俱樂部和代表性董事會發展為專業性董事會。比如關聯交易的公平性、信息披露的質量等等,都首先應該是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們集體的責任。是全體股東委托董事會成員作為一個集體來經營管理公司的,有失公平性的關聯交易發生,全體董事都負有責任。信息披露則是董事會在向全體股東們匯報工作,當然更是全體董事們集體的責任。外部審計師是公司聘請來幫助董事會改善財務報表質量的,外部審計師應該給董事會就有關如何更好地披露信息以專業建議,但是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等等還是董事會自身的責任。董事會治理的根本職責就是確保公司經營方向和公司管理政策要與股東的利益一致,要以長期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公司監管是公司外部和政府部門的責任,公司治理是董事會的責任,公司管理是首席執行官及其以下經理人員的責任。
(本欄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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