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總工會、外經貿部(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推進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外經貿部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復函》(國辦函[2001]25號)的精神,現對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工商登記作如下規定:
一、職工持股會是企業內部持股職工的組織,負責試點企業內部職工股份,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維護持股職工利益。職工持股會的資金不能執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活動。
二、外經貿部門是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
三、職工持股會的設立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及其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由外經貿部批復。
地方外經貿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由地方外經貿部門批復。
四、職工持股會的會員人數以出資職工人數為限,職工出資額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五、外經貿試點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六、外經貿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依托本企業工會法人,以工會法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職工持股會章程開展活動。
七、按照企業工會隸屬關系,由相應的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負責職工持股會的審核工作。
八、申請審核職工持股會需向所在地總工會或產業工會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
2、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
3、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
4、會員名冊和出資證明樣式;
5、辦公地點使用證明;
6、外經貿部門關于原則同意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批復;
7、公司章程;
8、其他有關材料。
九、外經貿試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公司登記注冊時,以外經貿部門原則同意其進行職工持股試點的批復文件、公司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和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的批準文件作為職工持股會資格證明。
十、本辦法只限于外經貿行業中按《公司法》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企業。待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內部職工持股會管理規定后,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企業中職工持股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民社發[1997]28號)及民政部、外經貿部《對(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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