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曉燕
這幾天,做專利代理的張小姐一直在犯愁。她所在的專利事務所要跟她簽勞動合同,而她根本就不想簽。理由是:“簽合同對我有什么好處?反倒是合同一簽,自己就被套牢了,想跳槽也不能隨便走人。”
曾在網站工作的許先生兩年前的想法與張小姐相同,當時IT業正火。去年年底,IT業遭遇了寒冬,許先生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黑工,并與情況相似的伙伴們一起不幸被裁。
在采訪中,記者也遇到了一些與上述二位情形恰好相反的白領。
“恨不得全世界的人都在搶一份工作的時候,能得到工作機會就不錯了,哪敢提什么簽合同啊。”在某外企做部門經理的萬小姐對記者說,在她們公司,能力強、硬件好的和有一定職位的員工,公司都給簽了勞動合同。但一般的員工,公司就不給簽。
原來在網站做法律總監的李軍告訴記者,他們那兒,大約20%的人沒簽勞動合同,其中大部分是公司不給簽。因為沒簽合同,網站就不用給他們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生導師王衛國教授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利:
一方面,勞動者可以獲得《勞動法》規定的各種權利,比如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另一方面,當職工無故離職、帶走商業秘密或將在公司完成的課題拿去申請專利時,企業也可以根據合同維護自己的利益。
他認為,企業或勞動者,為了這種或那種利益的考慮,不簽訂合同,是種短視行為,難免顧此失彼。
就此,就職北京中關村一家民營高科技公司的郝靖提出了疑惑:“如果公司讓我簽5年,合同中規定違約金10萬元。面對如此苛刻的勞動合同,是否只有拒簽?”
“苛刻的條款更可能發生在單個人員身上,因為折斷一把筷子比折斷一根筷子要難得多。”王衛國教授認為,簽訂集體合同是一種不錯的方法。
具體方法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對帶有規定增加勞動時間、巨額違約金等苛刻條款的勞動合同,王衛國教授建議,不妨先簽下來。因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旦發生糾紛,苛刻條款顯失公平,即為無效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對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王衛國建議,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一旦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一般不懲罰勞動者,而是嚴懲雇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時申報用工情況,有關部門隨時抽查,發現有不簽合同的,對單位嚴加懲罰。把雇主治住了,員工想不簽合同都難,除非他不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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