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瑞德
現在,中國已經采用了西方國家的“一個董事會加上獨立的、非執行董事”的做法。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一是一般公司內部治理架構有名無實,缺乏誠信原則;二是控股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占支配地位,使專業經理人無法施展身手;三是 本屬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很難依據“個人行為所導致的不良后果”來處罰那些導致不良后果的個人或組織。
中國公司構架解決方案
我為中國設計的“二元制”制衡架構:最高委員會是股東代表委員會,對所有股東負責;第二委員會是管理運營委員會,負責公司商業運營并向股東代表委員會匯報。
在相關投資法律未頒布前,我比較偏好利用《合同法》,即要求公司上下所有人員以白紙黑字簽下他們的承諾,明確簽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既保護了公司,也保護了"二元制"制衡管理機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
"二元制"制衡架構共有四個不同的部分:大股東、外部顧問、獨立董事和運營委員會管理小組。
股東代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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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運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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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上市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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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于公司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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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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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專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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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公司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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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股東代表委員會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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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所有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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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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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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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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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東或公眾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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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雇傭他們的公司股東會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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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流程圖假設每個成員在簽過合同后,能各盡其職,協助獨立董事更"獨立"、更"懂事",同時采用是否擁有表決權的方式來限制各成員的權勢大小與越權可能。
大股東出錢多、風險大,但仍需尊重獨立的專業團隊管理。所以我請他們坐到上邊的"股東代表委員會"里。此"股代會"依《公司法》維護股東投資者權益,策劃管理戰略。
由于中國多次發生律師與會計師丑聞,所以此架構里強迫那些賺取律師會計費用的事務所(金融警察1)必須派代表出席會議。他們沒有表決權,但是必須在查核工作與呈交報表前"耳聽八方",確認現場是否有爭執分歧。根據《聘用合同》,公司可根據小股東的意見研究是否撤換該事務所。
當獨立董事對一些現象產生懷疑時,也可臨時聘任另一群會計師或律師(金融警察2)去調查審核此公司原有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報表與內容。如此"利用專家對付專家"的方式,減少大股東勾結會計師、律師做假帳的風險。
對目前中國大多數獨立董事由學者出任的現實問題,我想出一個折衷辦法--將這些人的作用體現在其在"股東代表委員會"中的表決權上;同時,由于中國內部人控制居多以及誠信水平不足,我又安排他們進入"營運管理委員會"。雖然沒有實務經驗,但他們可以以獨立董事身份在"營運會"中傾聽職業經理們的心聲,監督"股東代表委員會"所決定的策略是否真正被實施與履行。
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官由"股東代表委員會"聘請,他們必須向"股東代表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但是,只有首席執行官在"股東代表委員會"中有表決權。在"營運管理委員會"中,兩人均有表決權。
(節選自《競爭力》2002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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