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職工持股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職工持股會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職工持股會,是為職工向企業投資提供適宜的途徑,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職工對企業管理的參與度,增加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威海市內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已有內部職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由公司職工自愿組成的、并經核準登記的社團法人。職工持股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每個公司只能設立一個職工持股會。
第五條職工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條職工持股會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另設企業,不得用于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
第八條設立職工持股會必須依照本辦法制定職工持股會章程。職工持股會章程對職工持股會、會員理事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各級體改部門是職工持股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職工持股會的設立,并負責全市職工持股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各級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社團辦)是職工持股會的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登記管理、日常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工持股會的設立
第十條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改制為公司或公司增資擴股或股東向職工轉讓股份時,可以設立職工持股會。
第十一條設立職工持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冊金額不低于10萬元;(三)會員共同制定持股會章程;(四)有職工持股會名稱,職工持股會名稱統一使用"××市××公司職工持股會"字樣;(五)建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六)已經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需經股東會同意。
第十二條職工持股會的資金來源應以會員的現金出資為主。職工持股會的注冊金額為在社團辦登記的全體會員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持股會名稱;(二)宗旨;(三)職工持股會注冊金額;(四)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五)會員轉讓出資的規定;(六)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七)理事長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八)職工持股會股利分配方案;(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十)職工持股會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會員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由擬設立職工持股會的企業作為職工持股會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承辦職工持股會全部籌備事宜。
第十五條主辦單位應向體改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二)設立職工持股會的方案;(三)公司章程(草案);(四)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會員名冊和出資證明樣式;(五)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職工持股會每一名會員的最高出資額原則上不能超過職工持股會注冊金額的5%,并由職工持股會章程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會員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會員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主辦單位向社團辦申請設立登記。主辦單位應向社團辦提交下列文件:(一)職工持股會設立登記申請書;(二)體改部門的批準文件;(三)職工持股會章程;(四)驗資證明;(五)社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社團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登記費用按一次性收取的辦法,限定在100-200元。
第三章會員
第十九條以下人員可自愿參加職工持股會,成為會員:
(一)設立職工持股會或職工持股會增資時,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勞動工資名冊上列名的職工;(二)公司的董事、監事;(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職工。
第二十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二)依本辦法及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三)查閱職工持股會章程、會員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職工持股會的開支帳目,監督職工持股會的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四)按其出資取得股利;(五)職工持股會終止后取得職工持股會的剩余財產;(六)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工持股會章程;(二)在職工持股會辦理社團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三)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職工持股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職工持股會的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行使職權。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的職權相同。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理事;(二)對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東權利作出決議;(三)對職工持股會向公司其他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作出決議;(四)對本會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決議;(五)對職工持股會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六)修改職工持股會章程。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會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修改職工持股會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接到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后,應及時召開會員大會。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會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召開會員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應當選舉3至7名人員組成職工持股會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以設副理事長一人。理事會的選舉產生可在公司的幫助指導下進行。結合公司的機構設置情況,理事會成員均實行兼職的辦法,由在公司工作的持股會會員兼任。理事長代表會員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理事長是職工持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三)組織、協調會員出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四)集中管理職工持股會股份憑證;(五)管理會員名冊,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六)根據公司分配方案向會員辦理分紅事宜;(七)擬訂職工持股會解散的方案。
第三十條理事任期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理事長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時,可委托副理事長或其它理事成員主持召開。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會應當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會員出資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在登記注冊或變更登記后,向職工持股會交付由公司董事長簽發的股份憑證。
第三十三條職工持股會應當建立會員名冊,作為職工持股會管理會員出資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職工持股會應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查核本人出資金額,據以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會員出資證明由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發。出資證明與職工本人身份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會員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出資金額、身份證號碼、出資證明號碼;(二)發證日期及注意事項;(三)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章。
第三十五條職工持股會設立時的籌辦費用由主辦單位支付。職工持股會的日常費用開支數額、辦法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持股會年度費用可由企業借支先行墊付,然后從會員的分紅中按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條股東會審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職工持股會的意見。對公司的利潤分配,職工持股會與其他股東同股同權,同權同利。
第三十七條會員的出資原則上不得轉讓,確有特殊情況可由職工持股會購回,轉讓給其他職工。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因調離、辭職、開除、死亡等情況,可以自動退出職工持股會。職工退休時,可以退出職工持股會。其出資額可參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凈資產值轉讓給本公司其他職工,或留作新職工認購。
第三十九條經批準,公司改組為上市公司后,職工持股會的股份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和注銷
第四十條職工持股會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地址,應向體改部門申報,并在改變后的十日內向社團辦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職工持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設立失敗;(二)公司解散;(三)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第四十二條職工持股會依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向體改部門和社團辦申報,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職工持股會終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會員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試行辦法由威海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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