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王建兵通訊員杜華)到一個新單位應聘,“試用”是免不了的,那么,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呢?將于明年2月起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給出了一個明確的說法:最長半年。
根據新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1年的,不得超過30日;1年至2年以內的,不得超過60日;兩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如超期試用,職工可 以要求簽訂更長期限的合同,或以正式職工的工資支付超期的工資。
新規定還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等條款作了重大調整。新規定承認事實勞動關系,不管用人單位是否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就視為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受法律保護。對那些雖不違法但條款顯失公平的合同,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在企業發生合并或分立情況時,原來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合同一樣有效。新規定對收取風險抵押金行為、職工違約金的數量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和規定。
新規定還對全國勞模、企業老職工等特殊人群作了特別保護: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八種人不能隨便“炒”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即將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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