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在我國迅猛發展的背后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配套,如國際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在我國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嚴重制約著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對此,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明確建議修改《合伙企業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讓有限合伙制大行其道。
據了解,風險投資機構一般可采用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基金制三種。 朱少平認為,從資本運作規模、管理成本、資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與其利益聯系緊密程度及投資專業化的角度看,有限合伙制與投資基金制要優于公司制;而從投資的資金募集管制、營運中的監管程度以及便于操作角度而言,有限合伙制又優于投資基金制。“另外,近期外經貿部、科技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規定,允許外商進入國內的創業投資市場。這樣一來,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通過在我國設立投資基金,或依據國外的法律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從而募集資金來與國內多數只能采用公司制的創業投資機構競爭”,朱少平強調說:“這很可能使國內本來就處于起步階段的創業投資事業遭受夭折的命運。因此,實行有限合伙制是刻不容緩。”
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現行《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對其未作規定,而在《合伙企業法》中,關于合伙企業的定義和有關合伙人的條件中,都限定合伙人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者,使這一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不能應用于國內的創業投資。雖然目前國內一些地方為促進本地風險投資和科技事業的發展,已經在地方立法中對有限合伙的企業形式作出規定,如去年北京市發布的科技園區條例就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并據此產生了國內第一家有限合伙形式的創投公司——天綠創投。這樣的規定雖然解決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但又造成全國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間存在不一致的尷尬現象。
朱少平說,解決這一問題應通過立法來破除有限合伙的法律障礙。他認為,具體的解決方案有二:一是修改《公司法》,將有限合伙制作為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二是修改《合伙企業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朱少平更傾向于后者,因為《公司法》規定的主要是有限責任式的企業制度,而有限合伙本身仍屬于無限責任企業,且涉及到無限責任投資者,因此從立法的科學性和便于法律之間分工的角度考慮,修改《合伙企業法》的成本更少。
據朱少平透露,在《合伙企業法》的起草過程中,起草組一直將有限合伙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規定,并且單列一章,內容包括有限合伙的概念、無限責任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地位及事務執行權、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地位、責任程度及權利義務等內容。但由于當時國內尚無有限合伙的實際存在,加之有些人對此存有不同意見,因此在最后通過的法律文本中刪除了這一內容。
至于業內對一些國有機構參與有限合伙,從而導致該機構因承擔無限責任而使其資產處于不穩定狀態,甚至引起國有資產流失的疑慮,朱少平認為不必過分擔憂,這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解決:一是要參與合伙企業而成為無限責任承擔者的國有企業,必須取得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的同意;二是國有企業可以拿出一部分的資產與他人合作設立一個新的法人企業去參與有限合伙,從而在該國有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之間形成一道“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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