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方/文
波特—勞勒期望激勵理論是美國行為科學家萊曼.波特和愛德華.勞勒在1968年的《管理態度和成績》一書中提出來的。
這個模式的特點是:
“激勵”導致一個人是否努力及其努力的程度;
工作的實際績效取決于能力的大小、努力程度以及對所需完成任務理解的深度,具體地講,“角色概念”就是一個人對自己扮演的角色認識是否明確,是否將自己的努力指向正確的方向,抓住了自己的主要職責或任務;
獎勵要以績效為前提,不是先有獎勵后有績效,而是必須先完成組織任務才能導致精神的、物質的獎勵,當職工看到他們的獎勵與成績關聯性很差時,獎勵將不能成為提高績效的刺激物;
獎懲措施是否會產生滿意,取決于被激勵者認為獲得的報償是否公正。如果他認為符合公平原則,當然會感到滿意,否則就會感到不滿。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滿意將導致進一步的努力。
1967年,波特和勞勒還在他們合作的《成績對工作滿足的影響》一文中表示了成績對滿足影響的一種理論模式:
這種模式的具體內容是:一個人在作出了成績后,得到兩類報酬。一是外在報酬,包括工資、地位、提升、安全感等。按照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外在報酬往往滿足的是一些低層次的需要。由于一個人的成績,特別是非定量化的成績往往難于精確衡量,而工資、地位、提升等報酬的取得也包含多種因素的考慮,不完全取決于個人成績。另一種報酬是內在報酬。即一個人由于工作成績良好而給予自己的報酬,如感到對社會做出了貢獻,對自我存在意義及能力的肯定等等。它對應的是一些高層次需要的滿足,而且與工作成績是直接相關的。是不是“內在報酬”與“外在報酬”就可以決定是否“滿足”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其間必然要經過“所理解的公正報酬”來調節。也就是說,一個人要把自己所得到的報酬同自己認為應該得到的報酬相比較。如果他認為相符合,他就會感到滿足,并激勵他以后更好地努力。如果他認為自己得到的報酬低于“所理解的公正報酬”,那么,即使事實上他得到的報酬量并不少,他也會感到不滿足,甚至失落,從而影響他以后的努力。
波特—勞勒期望激勵理論在20世紀6O至70年代是非常有影響的激勵理論,在今天看來仍有相當的現實意義。它告訴我們,不要以為設置了激勵目標、采取了激勵手段,就一定能獲得所需的行動和努力,并使員工滿意。要形成激勵→努力→績效→獎勵→滿足并從滿足回饋努力這樣的良性循環,取決于獎勵內容、獎懲制度、組織分工、目標導向行動的設置、管理水平、考核的公正性、領導作風及個人心理期望等多種綜合性因素。
愛德華.勞勒在美國的布朗大學獲學士學位,在加里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獲博士學位,曾在耶魯大學任教,以后在密歇根大學任心理學教授和社會研究所組織行為室主任,他還是西雅圖的巴特勒紀念研究所人類事務所研究中心的訪問學者。萊曼.波特也是美國著名行為科學家,在耶魯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后,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任教11年,并在耶魯大學管理科學系任訪問教授1年,以后,他在加州大學管理研究院任院長和管理及心理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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