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棟:證券法修訂將給市場帶來什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3日 08:22 證券導報 | ||
《證券導報》特約撰稿 鑫鼎盛投資 王棟 《證券法》是一部上個世紀的法律。盡管《證券法》正式實行的1999年7月,我國股市已經發展了近10年,但這畢竟是一部帶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并未能充分預見到加入WTO后證券市場發生根本性變革的法律。因此,雖然現行的《證券法》屬于基本大法,但在飛速發展的實踐面前,沒能夠像其他基本大法一樣成為經典——全部214個條款,已經有150多條被 根據現在的情況看,《證券法》修改的焦點集中在以下4方面: 一、允許“做空”呼聲強烈,例如征求意見稿建議刪除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二、銀行資金入市障礙有望消除,有可能刪除第133條“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此外關于“股票質押貸款”、“國有企業禁止炒作股票”等也有望解禁。 三、為未來恢復“T+0”交易準備法律基礎。刪除第106條“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四、開設期權、期指問題,也可能會有所突破。 從2001年以來,股市出現的種種問題,包括上市公司業績造假、信息披露虛假、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管理層在IPO市場價和增發方面的失誤、基金黑幕等,都已經進行了大規模的糾偏和處理,為此市場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因此現在的證券市場相對幾年前,已經大為凈化,投資價也值顯著提升。但是從這些問題集中出現的時間來看,大多在1999年7月《證券法》實施之后,可以看到現行的這部基本大法,盡管在發展、規范市場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績,但是其采取的是收縮性、被動性防范風險的相關條款,使實際績效難盡人意。 《證券法》要進行傷筋動骨的“大修”,本身就是要適應市場飛速發展的結果,同時也說明了人們對證券市場功能和風險的認識已經更新。本次修改以后的《證券法》,將是一部規范化、國際化、市場化的提綱挈領性質的市場基本大法,其功能是一方面積極促進市場發展,另一方面在新形勢下防范風險,這兩手都會很“硬”。 假設《證券法》真的按照現在呼聲較高的藍本修改,股市將會迎接一個嶄新的發展高峰。在社保基金、QFII直接入市之后,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步伐也必將加快,合法的銀行資金也會有進入證券市場的管道,這樣的話,市場“機構時代”的機構博弈的特征會進一步強化,而這種投資主體發生的巨大變化,必將使盈利模式、風險管理、價值標準、操作手法等市場要素相應變遷,也會使投資對象——上市公司產生相應變化,大藍籌會受到追捧,股票業績的真實性顯著提高,也就意味著隨著加入WTO之后,伴隨著QFII實行,我國股市融入世界資本市場的步伐將加快,在風險特征、波動特征、投資者偏好特征、上市公司行為特征等方面,會進一步接軌。 與修改《證券法》這個焦點相比,《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即將提交二審,似乎沒有引起人們的特別關注。但是作為機構時代的投資主體,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地位越來越重要,對這一投資者群體進行規范,市場意義尤其重要。在實際運作中,實際上投資者已經隱隱感覺到一部分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例如封閉式基金折價率連創新低,就是因為基金投資人擔心管理者在各種資源使用上偏好于“開放式基金”,并且也難以排除出現極端的情況——封閉式基金為開放式基金“接棒”,所以封閉式基金的持有者頗覺不安,也就在情理之中。而證券投資基金法二審稿更加嚴謹,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條件、資質,以及基金財產的運用,都作了更嚴格的要求,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誕生,將使總規模接近1500億元的現有這部分龐大的資金能夠得以依法運轉,將促使基金業更穩健快速的發展。 總而言之,一部更加完備現實的《證券法》,一部規范嚴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將會給證券市場帶來全方位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