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子恒
證監會9月24日發布《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規定了對作為股票上市推薦人的主承銷商執業質量情況進行考核的辦法。其中令市場最為關注的一點,是證監會(委托證券業協會)對主承銷商的執業行為進行記分制考核,即,證監會及有關單位對證券機構主承銷商的執業“不良”表現進行動態跟蹤記錄并進行記分,以承銷商的積分情況對其進行考核
。其要點如下:
1、對十三種執業“不良”表現規定了具體的記分標準,直接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內容包括(非承銷程序性失誤):
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記5分。
所推薦公司被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
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發生變更,變更資金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的記1分。
公開募集文件刊登后發現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重大、誤導或重大遺漏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因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處罰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等等。
2、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積分跨期不累加),主承銷商在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暫停一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
3、如有證據被證明協助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制造虛假文件并導致嚴重后果,以及有證據證明故意欺騙監管機關逃避發行監管并導致嚴重后果的,暫停其受理推薦行為。
4、末位處罰與優者激勵:對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5名,第1、2名次年扣減二個通道,第3至5名扣減一個通道;對表現較好的主承銷商,酌情增加通道。
從《辦法》的上述主要內容可以看出,證監會的規定是有著明顯的市場針對性的。一段時間以來,因市場供需方面的原因,我國的股市擴容(上市公司發行與上市)一直就在加快,市場反響最為強烈的,除了擴容速度中透露出的種種問題以外(新股發行、上市、增發、配股,以及此前的國有股減持等等),另外的一點莫過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造假欺騙公眾的行為,許多造假明顯是得到了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等之類中介機構的容許甚至是配合的,比如一些上市公司編制的招股說明書過度“包裝”,夸大贏利能力,而上市后與“預測”相去甚遠;一些公司剛上市幾個月業績即出現大幅滑坡,甚至于虧損;發行上市時故意隱瞞影響投資者決策判斷的重大事件而不向公眾披露等等,此類的問題的屢見不鮮,已經引起了市場的公憤,因而對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的自律規范,對其違規違法,以及“不良行為”進行處罰,一直也是市場的強烈呼聲。《辦法》的出臺即是對主承銷應該把關而沒有守好門、甚至于合謀造假行為的一種制裁。
而最終誰在給承銷商打分?是各類的市場投資主題,市場的投資者。他們是市場真正的、最終的買單者,因此,讓市場不只聽到他們的聲音,而且對損害他們的利益、有違市場公開、公平原則的人受到懲處,正是市場監管公正的一種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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