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證券/鄧強中
國有股減持方案需要解決以下四個問題才具有可行性:如何確定減持價格;減持過程的可操作性;對股市沖擊小;應能全面、快速、徹底地解決問題。
目前我們的股市還不太具有價值發現功能,而過去主要的新股定價方式:詢價或競價 ,是基于供求失衡和發起人股不流通所導致的過高的股價,所產生的發行價只是一種投機價格。發行價太高,不利于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在股市泡沫減少后甚至會像“中國石化”跌破發行價。
如果我們向二級市場的投資者發售有投資價值的新股或以較具投資價值的價格用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將提升整個市場的投資價值,吸引更多的資金參與二級市場,這樣發行新股或減持國有股就不會對股市產生大的沖擊。如果新股主要配售給二級市場的參與者,新股上市后的差價將回饋給老投資者,這是對過高股價價值回歸的一種補償。
那么,如何確定新股價格或國有股配售價格,使之較具中長期投資價值呢?建議拿出部分新股或擬減持國有股由投資者網上競價認購,確定發行價格。但他們競購的股票在上市流通時間上要有限制,如可規定上市滿兩年后每年可有20%轉為流通股,6年后可全部轉為流通股,競購成功的投資者姑且叫做戰略投資者。由于戰略投資者競購的股票鎖定時間較長,他們自然會理性地分析股票的投資價值,考慮國有股減持對市場的影響,確定合理的出價,這樣競購所產生的定價會比較合理。部分公司由于缺乏長期穩定的盈利或其他原因,其定價可能低于凈資產,這與香港部分H股相對凈資產折價交易的情況道理類似。
國有股減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解決。(主要思路見下圖)
首先,發行新股時減持公股。將主管部門核定的公股減持數,加上擬發新股之和的30%,在網上由戰略投資者競買,各種基金、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都可以成為戰略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不限其身份,而在于其競買到的股份有上市限制,如可規定在持股滿2年后每年有20%的股份轉為流通股。競買確定的價格作為新股發行價和減持價格,以此價格的九折向內部職工發行總數的10%作為職工股,但須同戰略投資者一樣有上市時間的限制。總數的50%用于向二級市場投資者按股票市值配售,投資者股票市值折算成認購股數,每千股配一個號,搖號抽簽,中簽者派權證限期認購,具體操作由證交所中央電腦在公證下編程處理。余下10%網上公開發售,資金申購,搖號抽簽。在操作中只需對證監發行字[2000]5號文“關于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作適當修改。發行的余股由承銷商原價認購后作為戰略投資者。
其次,增發(或配股)時減持公股。將欲減持公股加上擬增發新股(或配股)總數的30%由戰略投資者競買,確定發行價和減持價格,10%發行給內部職工,60%配售給該公司流通股股東,戰略投資者和內部職工認購的那部分股份有上市限制。
第三,單獨減持。對于那些已上市但無增發無配股的公司也應有國有股減持的權利,這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國有資產布局的戰略調整有現實的意義。將欲減持公股的30%由戰略投資者競買,確定減持價格,10%發行給內部職工,戰略投資者和內部職工認購的那部分股份同前面一樣有上市限制,60%配售給該公司流通股股東。
發起人股流通問題也可如下分步解決。
首先,新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流通問題。國有股減持須堵住問題的源頭,在發新股時減持一部分國有股,余下部分作為發起人股也應有一個逐步流通的安排。由主管部門確定一個時間界限,在此時間后上市的公司,其發起人股在公司上市滿3年后每年有20%轉為流通股。
其次,已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流通問題。公股減持加上新股發行上市實行核準制將導致中國證券市場處于一個快速發展時期,股市泡沫會逐步減少,今后外資也將逐步進入我國證券市場,這為發起人股上市創造了條件。對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在公股減持全部完成后的適當時候,由主管機關宣布,凡上市滿十年的公司,如無違規行為,經申請主管機關核準后,每年可有20%的發起人股轉為流通股。
說明:具體比例可由主管部門據情調整。戰略投資者競購的股票鎖定時間可以更長,如可規定在持股滿3年后每年有20%的股份轉為流通股,7年后可全部轉為流通股。
本辦法有以下特點:
1.解決了新股定價的不規范和隨意性問題。
2.減持定價市場化,不會損害各方的利益,對股市沖擊小。
3.整體考慮,分步實施,操作簡明,符合“三公”原則。
4.堵住了產生問題的源頭,使早日解決問題成為可能。
5.便于快速、全面實施國有股減持,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6.向內部職工配售有利于建立激勵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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