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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國債買斷式回購方案全面解讀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06:1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簡要流程

  1、交易日(T日)處理

  成交日,機構投資者申報買斷式回購買賣信息,交易主機對申報進行余額檢查、撮合和實時過戶,并送成交信息到登記公司和券商系統。閉市后,送成交信息至登記公司和交 易席位。機構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回購品種的大宗交易,登記公司負責進行履約金檢查、凍結和資金結算,清算后,交易所和登記公司比對持股余額。

  2、到期日(R日)系統處理

  到期日,登記公司凍結融券方證券賬戶的標的現券;融資方、融券方可以向登記公司申報不履約信息,登記公司對其進行違約處理。具體見結算業務規則。

  3、R+1日處理

  登記公司對融資方進行資金余額檢查,對不違約的交易進行二次清算,清算后把清算信息按非交易過戶格式送上證所交易系統,上證所傳給券商。具體見結算業務規則。

  交易要素投資者 參與者限定為機構投資者。品種 回購期限從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

  選擇,計劃先推出7天、28天、91天等3個回購品種。

  交易方式

  1、撮合系統競價:

  交易單位為手,1手=1000元國債面額。

  單筆最小申報數量1000手,最大申報數量5萬手,申報數量必須是

  1000手的整數倍。

  申報競價的價格是百元面值國債到期購回價格(凈價),最小變動

  單位為0.01元。

  申報方向:融資方為“買入融券方為“賣出”。競價方式、收盤價

  確定等同現行債券現貨交易。

  2、大宗交易系統交易:

  單筆交易數量10000手以上。

  申報分為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具體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收費標準 傭金、經手費按照成交金額的一定比率收取。具體費率同現行同期限標準券回購。清算原則 按“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

  首期結算價格=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交易當日應計利息

  到期結算價格=購回價+到期日應計利息

  四大風險控制措施

  1、履約金制度

  概念:為保證雙方到期履約,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雙方在成交后必須按規定繳納履約金。履約金在該筆交易到期日買賣雙方完成交收義務后,才予以解凍。

  計算方法:履約金=首次結算金額×履約金比率

  履約金比率的確定:交易所根據歷史數據測算不同品種的波動率水平。不同品種設定不同的履約金比率。履約金比率可能調整,調整后適用于調整后的交易,對以往交易不進行追溯調整。履約金固定,不實行逐日盯市,但逐筆凍結。

  根據新國債的期限和回購期限確定履約金比率。初步原則:期限小于10年品種,其7天、28天、91天買斷式回購的履約金比率分別是1.5%、3%、6%;期限大于等于10年的則分別為3%、6%、10%。

  2、不履約申報

  概念: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日當日閉市前,如果融資方或融券方無法按期履約,可進行該日到期回購的不履約申報。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后,按違約處理,履約金劃歸守約對手方;如果雙方同時進行了不履約申報,雙方履約金劃入結算風險基金。

  操作: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臺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3、倉位控制+實時監控

  單個投資者的單一券種國債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國債發行量的20%。累計達到20%的投資者在相應倉位減少前不得繼續從事該券種的買斷式回購業務。

  交易所將對持倉情況實時監控,對負有責任的相應會員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買斷式回購業務。為增強市場透明度,上證所將在網站上公布各券種買斷式樣回購每日的確未到期余額。

  4、市場準入制度

  符合條件的會員公司和非會員須向本所會員部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買斷式回購業務。

  取得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權限的會員或非會員機構出現不滿足準入條件的情況,上證所有權限制、暫停或取消其交易權限。

  大事記

  2003年初,財政部提出以二級市場產品創新促進國債市場發展的構想,業界開始討論、研究國債買斷式回購和遠期交易。

  2003年3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國債新產品研究小組,啟動買斷式回購和遠期交易業務研究。

  2003年9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完成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方案設計,其間,多次征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有關證券公司意見。

  2003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第八次聯系會議確定共同推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有關事宜。

  2004年3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明確雙方總協調人及聯合工作機制。

  2004年4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出臺。

  2004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確定關于國債買斷式回購有關結算事宜。

  2004年5月20日,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業務開始。

  2004年7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召開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交流會,部分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參會。

  2004年8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方案、交易實施細則和監控方案上報證監會。

  2004年8月11-12日,國債協會在新疆舉辦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培訓班。

  交易所與銀行間買斷式回購異同

  1、交易所買斷式回購(預案)

  定義:是指國債持有人將國債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國債的交易行為。

  業務開展時間:待中國證監會批準。

  市場參與主體:機構投資者。會員公司經核準通過方可自營或代理。會員公司負責選擇其客戶。

  適用范圍:新發國債。與標準券回購分離,即采用買斷式回購的券種不再折算標準券。

  報價與結算方式:凈價交易,全價結算,一次成交、兩次清算。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系統或競價撮合系統。

  交易報價對象:到期購回價格(凈價)。

  倉位控制: 單個投資者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交易價格限制:同現券交易。

  履約保證:履約金,在初次交易時繳納。

  違約處理:允許不履約,違約方繳納的履約金支付給守約一方。

  期限限制:初期主要有7天、28天、91天品種。

  回購比例:首期清算價格=上一交易日收盤價凈價+交易日當日應計利息

  收費標準:同現行同期限的標準券回購。

  信息披露:上證所將在網站上公布各券種買斷式回購每日的未到期余額。

  2、銀行間買斷式回購

  定義:是指國債持有人將國債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國債的交易行為。

  業務開展時間: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號令于5月20日正式實施。

  市場參與主體:已簽署《買斷式回購主協議》的銀行間市場成員。

  適用范圍:所有在銀行間進行現券交易的券種都允許進行買斷式回購。

  報價與結算方式:凈價交易,全價結算,一次成交、兩次清算。

  交易方式:交易方雙方協商定價。

  交易報價對象:任一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券流通量的20%,任一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債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倉位控制:利率或者價格。

  交易價格限制:到期交易凈價加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于首期交易凈價。

  履約保證:主協議履約保證條款、并允許設置保證金、保證券。

  違約處理: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雙方可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限制:由交易雙方確定,最長不得超過91天,不得以任何方式延期。

  回購比例: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收費標準:300元/筆。

  信息披露:及時披露上一交易日單只券種待返售債券總余額占該券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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