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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基金集體“地震” 時刻關注基金契約的變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9日 08:59 證券時報

  □宏源證券 黃艷斌

  最近,一些老基金公司集體發生“地震”,它們紛紛發布了關于變更基金契約內容的公告。公告的發出,引起了市場不小的震動:基金契約為何要更改?基金契約中那些內容將發生變化?對于這些變化,基金持有人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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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契約為何要改

  基金公司在中途變更契約的情況,是較為罕見的。但是,今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開始實施,以及與其相配套的其它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出臺,一些基金公司要適應新法規的要求,就得對基金銷售、投資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作一些修改。所以,近來我們頻頻在一些公開媒體上,看到一些基金更改基金契約的公告。

  基金契約中那些內容將發生變化

  (1)贖回費率

  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百分之五,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在上述《辦法》實施之前,相關法規中并沒有對贖回費率作出硬性規定,許多基金公司為做大基金份額,在銷售過程中鉆規則的空子,對一些大機構和有實力的個人大幅折讓,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廣大持有人的利益。而新的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投資人在贖回基金時所支付的贖回費中,至少要有25%或以上被歸還到基金資產中,而不是被基金管理公司或中介銷售機構所獲得,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收益分配與持有人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明確規定,7月1日前已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約的相關內容不符合《基金法》和上述《運作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通知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將原基金契約修改為符合規定的基金合同。主要有兩項內容:一是關于基金收益分配,二是關于持有人大會程序。同時還規定,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約定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規定,將開放式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確為現金方式,報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的約定不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規定,修改原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報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3) 基金資產中投資于國債的比例、投資合計比例以及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分配比例

  7月15日發布的《通知》規定,鑒于《基金法》、《運作辦法》對基金財產投資于國債的比例、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的合計比例及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比例未作任何限定。這對于基金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靈活投資大有益處。

  而原有的《基金法》曾規定,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必須至少有20%的資產用于投資債券。一些基金雖然希望將全部資金都用于投資股票,但受限于原有法規,不得不在契約中規定將20%的資產投資于債券。現在沒有了這樣的法規限制,基金就可以修改契約內容,把所有可投資的資產用于適合自己的投資品種了,這樣可以改變我國目前沒有純的股票型基金或純的債券型基金的現狀。

  對基金持有人的的影響

  應該承認,無論基金公司對基金契約進行那方面的修改,對基金持有人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基金公司對基金投資比例的調整。

  如基金不再受到20%國債投資比例制約的話,那么,基金管理人會有更大的靈活性,他們一方面可以不更改基金契約,仍80%投資于股票,另20%投資于債券;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改基金契約,將更大的比例投資于股票,但這樣將增加基金的風險,同時也蘊含著高收益。

  基金持有人應時刻關注基金契約的變化。這里包括基金投資比例、基金收益分配次數等,通過這些變化來判定你是否認同基金的投資理念和投資風格的變化,如果不認同,那只有贖回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再根據自己的風險喜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品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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