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頒布基金會計報表與投資組合編報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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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5日 07:55 證券日報 記者 乾弘 | ||||||||||
相關專題:《證券投資基金法》施行 相關法規:
本報訊(記者 乾 弘)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報告與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近日制訂頒布了《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及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 《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及披露》規定,基金會計報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況時,應簡要說明基金的歷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核準文號和核準文件名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備案情況、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該日的基金份額總額等,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還應披露基金募集情況。 對關聯方關系及關聯方交易,規則要求,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等與基金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主要關聯方的名稱及關聯關系。當基金與其關聯方發生交易時,則應披露發生交易的所有關聯方的名稱及關聯關系。 若關聯方同基金進行交易,則至少應列示關聯交易的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 關于基金投資組合的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應披露。 在披露基金的資產組合情況時,應列表顯示(可附圖示)報告期末股票、債券、銀行存款和清算備付金合計、其他資產等的金額及其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細時,至少應列示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時,應列示報告期內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超出期初基金資產凈值2%(報告期內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資產凈值的2%)的股票明細,至少應披露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細;整個報告期內買入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 規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監發(1999)11號)附件四: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及《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補充通知》(證監基金字(2000)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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