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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00:39 證券時報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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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披露基金年度報告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基金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年度報告的正文應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摘要按本準則第三章要求編制。

  年度報告摘要無須包括年度報告正文各部分內容,但必須忠實于年度報告正文的內容,不得出現與正文相矛盾之處。

  第六條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并由該所至少兩名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第七條基金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送出日期等。年度報告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九條 在基金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年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文本扉頁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年度報告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基金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基金簡介

  第十五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名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五)基金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網網址、基金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六)其他有關資料: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注冊登記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

  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等。

  上述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應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合同生效當年的數據和指標為非完整會計年度的,應對計算期間作出說明。(三)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四)對本年度報告調整計算方法的財務指標,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應采用新舊計算方法同時計算,對比列示的方法進行披露,本年度報告的財務指標按新計算方法計算列示。(五)因會計政策及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六)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第十七條列表顯示過往一定階段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階段包括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圖示基金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率進行比較。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第十八條披露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可參照下表:年度每10份基金份額分紅數(至少保留三位小數)備注合計第四節管理人報告第十九條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經驗,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的姓名及主要經(學)歷。第二十條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主要包括:聲明基金管理人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利益,是否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并提出處理方法。第二十一條結合宏觀經濟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等作出說明與解釋。第二十二條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及行業走勢等作簡要展望,但不得對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第二十三條提供基金內部監察報告,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的監察稽核工作情況,說明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第五節托管人報告第二十四條托管人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第二十五條托管人應說明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基金費用開支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關規定,托管人應說明發現的問題,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進狀況。第二十六條托管人應就本年度報告中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第六節審計報告第二十七條披露審計報告全文,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至少兩名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出具。注冊會計師應當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就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等發表審計意見。第七節財務會計報告第二十八條年度報告應披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第二十九條會計報表包括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經營業績表及收益分配表、兩年度的比較式基金凈值變動表,會計報表應按照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相關規定編制與披露。第三十條會計報表附注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一)基金的基本情況。(二)若基金年度報告中會計報表的編制未遵守基本會計假設,其會計報表附注應對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事項及原因作出說明。(三)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四)稅項。(五)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六)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應至少列示最近兩個年度的相應數據。(七)基金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列示比較式報表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八)報告期末流通轉讓受到限制的基金資產的說明。(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八節投資組合報告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四)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若有股票投資)。(五)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六)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七)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第九節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三十二條基金應披露報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上市基金還應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第十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應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其中,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應披露本報告期期初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十一節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條 簡要揭示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如報告期內無訴訟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年度無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事項”。

  (四)基金投資策略的改變。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六)基金改聘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目前的審計機構已提供審計服務的連續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監管部門稽查或處罰的情形,包括稽查或處罰的次數、原因及結論,如監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

  (八)基金租用證券公司專用交易席位的有關情況,包括證券公司名稱及租用該證券公司席位的數量、通過各證券公司專用席位進行的股票、債券、債券回購成交金額及占全年基金同類交易成交總額的比例、支付給該證券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報告期內租用證券公司席位的變更情況、專用席位的選擇標準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報告期內發生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為臨時報告在指定報紙披露,應說明信息披露報紙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十五條 需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條 除按照第十三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二節 基金簡介

  第三十七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五)登載基金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網網址、基金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

  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三十八條采用數據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圖形表),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等。

  第三十九條 按照第十七條要求列示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十條 按照第十八條要求披露過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況。

  第四節 管理人報告

  第四十一條 按照第十九條要求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四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條要求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聲明。

  第四十三條 按照第二十一條要求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四十四條 按照第二十二條要求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及行業走勢等作簡要展望。

  第五節 托管人報告

  第四十五條 按照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報告。

  第六節 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須登載審計報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在審計報告中無其他強調事項,則無需披露完整的審計報告,但應明確陳述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字樣。

  第七節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應披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經營業績表及收益分配表、兩年度的比較式基金凈值變動表。

  第四十八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報告期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一致的說明

  說明本報告期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是否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一致。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本報告期基金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了變更,應說明變更的內容、理由、影響數或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報告,則應列示本報告期所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二)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

  (三)關聯方關系及交易。

  (四)報告期末流通轉讓受到限制的基金資產的說明。

  第四十九條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須按照第三十條披露會計報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有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除了按第四十八條規定披露會計報表附注外,還應披露保留意見涉及事項或強調事項的有關附注。

  第八節 投資組合報告

  第五十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四)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若有股票投資)。(五)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六)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七)投資組合報告附注。在披露基金投資的部分股票明細時,還應作如下提示:“投資者欲了解本報告期末基金投資的所有股票明細,應閱讀登載于××網站的年度報告正文”。第九節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十一條基金應按照第三十二條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戶數、平均每戶持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等信息,上市基金還應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關信息。第十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第五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應按照第三十三條要求列示基金份額變動情況。第十一節重大事件揭示第五十三條基金應按照第三十四條要求揭示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第四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準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監發[1999]11號)第三部分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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