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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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00:39 證券時報 | |||||||||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條凡根據《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并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編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應當保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說明書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 第五條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予以說明。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準則規定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同意,并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上市交易公告書”字樣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條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個工作日,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書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八條 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條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公開披露后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將上市交易公告書報送中國證監會,報送時應采用電子文本及書面報告兩種方式,書面報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書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第十一條 在上市交易公告書顯要位置作重要聲明與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年×月×日登載于××報刊和××網站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第二節基金概覽第十二條列示以下內容:基金簡稱、交易代碼、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份額凈值、本次上市交易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薦人等。第三節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第十三條披露本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發售日期、發售價格、發售期限、發售方式、發售機構、驗資機構名稱、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基金備案情況、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該日的基金份額總額等。第十四條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本次上市交易份額、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等。第四節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第十五條分別列示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第五節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第十六條列示基金管理人的下列信息:管理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設立批準文號、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經營范圍、股東、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人員情況、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咨詢電話、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的姓名及主要經(學)歷等。第十七條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負責人、人員情況、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咨詢電話、托管業務情況簡介等。第十八條列示基金上市推薦人的下列信息:推薦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第十九條列示基金驗資機構的下列信息:驗資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辦注冊會計師及聯系電話等。 第六節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條 摘錄基金合同的部分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四)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六)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七)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節 基金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簡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間相關費用明細及節余;簡要披露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的重要財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當日的基金資產負債表。 第八節 基金投資組合 第二十三條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當日的基金投資組合情況,包括:(一)基金資產組合情況。(二)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三)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四)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五)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六)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第九節重大事件揭示第二十四條列示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已發生的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第十節基金管理人承諾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人應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至少應包括:(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第十一節基金托管人承諾第二十六條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職責作出承諾。第十二節 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第二十七條披露上市推薦人的推薦意見。第十三節備查文件目錄第二十八條列示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第三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準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監發[1999]11號)第二部分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