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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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1日 06: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相關文章: 北京消息 為業界人士所關注的基金法配套規則終于開始出臺。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新辦法將取代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辦法明確了應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范圍,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等。 辦法對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運作信息披露、基金臨時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都作了專門規定。例如,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辦法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和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及事務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辦法作了相關處罰規定。 上海證券報記者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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