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首個配套法規基金信息披露新規7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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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1日 02:10 證券時報 | ||||||||||
相關專題:《證券投資基金法》施行 《基金法》其余5個配套規章數天內將陸續發布 本報北京電 作為與《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之一,《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詳見第25版)日前以中國證監會第19號主席令的形式對外發布,并自7月
依據已正式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對基金信息披露原有規定進行了較大改進,如增加基金合同、募集情況、申購贖回價格等披露事項;明確基金年終和半年度末兩個時點的凈值披露要求;更加強調基金信息應重點突出、淺顯易懂,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等。 《辦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取代原有的開放式基金公開說明書。依照《辦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對于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這一重要事項的披露,《辦法》首次明確了基金凈值披露的起始時間、披露頻率和披露方式等內容。《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尤為令人關注的是,《辦法》明確,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臨時報告的披露也構成了《辦法》的一個重要章節。《辦法》列舉了臨時報告可能涉及的28項重大事件。特別是對于備受關注的持有人大會決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變動、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的訴訟等信息,《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等。 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時廢止。(記者 李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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