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出第三道指令為基金銷售再立規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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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8日 09:22 晶報 | |||||||||
晶報訊 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的“關照”即將塵埃落定。據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在近期出臺。這是繼《關于規范近期基金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募集工作的通知》后,證監會在近期針對基金銷售的第三道指令。 與3月如火如荼的發行相比,新基金的業績卻冷得多:近期新基金披露的凈值情況表
代銷門檻提高 為了防止各種銷售出軌行為,對于基金代銷機構,《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其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過去3年(或成立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銷售費率明確 對于收費,《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作出了詳細規定:募集費率不得超過募集金額的5%,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且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同時,《辦法》不得不對挪用客戶資金未雨綢繆。“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意見稿》要求基金代銷機構應當選擇托管行托管其有關帳戶和資金,并要求代售機構建立完善的業務制度。 在《辦法》征求意見稿此后的修正中,證監會加入“未經有基金代銷資格的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基金銷售活動”,這實際上是對“個人賣基金”現象的應對。據《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