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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發布通知 將進一步規范基金銷售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1日 08:20 證券時報

  嚴禁以不正當競爭手段促銷基金不得惡意壓低基金的銷售費用;不得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本報訊(記者 劉興祥) 針對近期基金銷售中出現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日前發出《關于規范近期基金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進一步規范基金銷售行為的若干要求。同時,通知還表示,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在銷售活動中違反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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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采取談話提醒、發函提示、通報批評、暫停申報新基金、暫停或取消基金代銷資格等措施。

  據悉,在近期基金銷售出現良好局面的同時,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相繼出現,包括證券公司為促進基金銷售采取全部減免認購費等不當的銷售手段,甚至有的券商還對投資者承諾在購買一段時間后為其保底等。這些行為無疑損害了基金銷售活動的良性競爭秩序,也不利于基金業的健康發展。為此,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日前發出通知,對基金銷售行為提出了進一步規范的要求。

  通知指出,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不得惡意壓低基金的銷售費用,不得詆毀其他正在銷售的基金。同時,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也不得采取抽獎、回扣、送保險、送現金或基金單位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基金認購、申購費用打折,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率銷售基金。特別是,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基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承諾最低收益。對于不同渠道銷售的同一只基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應當確保不同代銷機構的銷售費率相一致,公平對待不同代銷渠道的基金投資人。

  令人關注的是,針對一些基金公司為擴大銷售量而承諾在證券公司席位上進行遠超過合理水平交易量的行為,該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擴大基銷售量為證券公司交易席位承諾交易量。

  通知明確表示,各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基金的銷售宣傳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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