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業債條例窺秘 市政建設籌資將歸入企業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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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7日 09:14 中國經濟時報 | ||||||||||
修訂后的企業債管理條例可能即將出臺,這次修訂之所以屢屢“擱淺”,是因為人們對一些問題存在爭議,如:市政債應否歸入企業債?應由哪個部門監管?是否還應有規模控制? 這一次,修訂后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可能真的快要出臺了。自2001年以來,這一令業界翹首企盼的新條例始終處在一種“即將出臺”的傳聞中。
國家發改委體改所研究員張海魚博士是最早呼吁發展我國債券市場的專家之一,近日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他證實若無意外新條例在今年內肯定會出臺,并就新條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變化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當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規模較小,事實上每年只有一些大型國企才能獲準發債,而在成熟資本市場企業債券融資額往往是股票融資額的數倍。出現這一現象主要和我國對企業發行債券的嚴格管理有關,而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則體現了放寬管理、促進企業債市發展的政策意圖。張海魚介紹,新的管理條例之所以多年來難以出臺,主要是人們對一些關鍵問題爭論較大。而現在看來新條例可能會在以下幾個方面出現變化:一是債券的利率,原先的規定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而新條例將有更為市場化的規定;二是發債主體將由大中型國企擴展到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甚至提出市政建設也可以發行企業債;三是國家發改委可能也會組建一個像證監會那樣的發審委員會,對發債企業進行審核,與此同時每年還是會有規模控制。 據說新條例把對發債主體的規定延伸為“具有企業法人性質的團體”,這就為市政建設通過企業債籌資預留了空間。對于將市政建設籌資歸入企業債范疇,張海魚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市政建設所發的債券屬于地方政府債性質,和企業債還是不太一樣:企業債是用將來的利潤去償還,而市政建設提供的是公共品,很難通過收費來盈利,所籌資金要用將來的財政收入去還。從風險上看,張海魚認為市政債未必比真正的企業債風險低,因為企業到最后如果還不了債還可以破產清算,而在我國對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破產清算的,目前我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能發債,如果嚴格按照預算,很可能還不了的債務就是還不了,風險真是很大。鑒于市政建設債券在主體審查、風險評價、市政公司和地方財政間的聯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應該單獨管理而不是歸入企業債。 企業債新條例的屢屢“擱淺”據說還與各部門對監管權的爭奪有關。當前企業債由三家部委分頭監管:國家發改委管發行主體的審批、央行審核利率、證監會管上市交易的債券,其中國家發改委承擔主要的管理職能,條例修訂也由發改委牽頭進行。對這種管理模式,張海魚認為是不妥當的,企業債券本應由證監會統一監管。“雖然我是發改委的,我也認為由發改委管不太合適。”張海魚說,債券本來是證券的一種,應該成為資本市場的一個工具,由證監會管可以實現對幾個證券品種的配合監管,比如一家公司既發股票又發債券,監管部門對它就可以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因此前曾監管過可轉債和掛牌交易的企業債,證監會對債券監管實際上是有經驗的。對于發債規模控制,張海魚也認為最好能放開,因為有了限制就不是一個充分的市場了。關鍵應是看發債企業夠不夠格、信息披露是否完整準確,在這基礎上進行核準就行了。由于固定收益類證券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的損失較小,問題只在于還款能力,所以對債券的監管可以比股票寬松,而且應區分不同的期限,期限越短的監管可以越寬。 張海魚說自己早在1995年就提出應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當時的理由是在我國一股獨大的情況下,發行股票對企業是缺乏約束力的,而債券由于有還本付息的壓力,因此對企業有較大的約束作用。而今,呼吁債市發展又有了一個新的理由,即資本市場從戰略上應協調發展,股市和債市規模應有一個合理的比例。對于新條例出臺后的發行規模,張海魚估計前一兩年變化不會太大,每年大約在400-500億元,以后可能會逐年上升。張海魚認為,現在應該注意的是不能一說發展債券融資大家就一哄而上都去“跑債”、把債券作為獲得資金的一個手段,而應真正從企業發展和治理結構的角度來決定是否發債。 本報記者 黎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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