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僅剩半年多時間,現行基金法規亟待修改完善
□本報記者唐健
距離《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還有半年多的時間,這部大法對基金業將產生何種影響是當前業內的熱門話題,而加快對現行法規的修改完善也已成為業界共識。與此同時,還有
哪些條款需要相關部門做進一步的解釋也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業內人士預測,開放式基金設立的總份額和基金投資范圍修改的可能性很大。基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基金募集期限屆滿,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基金即可成立。而2000年實施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業內人士分析,基金法沒有具體規定開放式基金最低募集總份額,給《試點辦法》留下了修改的空間。《試點辦法》中規定的2億元凈銷售額其實并沒有具體根據,經過這些年開放式基金的實踐,2億元的總額可能偏高,一些基金在設立之初并不一定很高,但可以慢慢發展,擴大規模。
而基金投資范圍需要修改已經成為業內的共識。《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這一規定使純股票基金和其他債券品種的基金的出現成為不可能。而剛剛出臺的基金法,對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沒有具體限制,只是規定: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基金法在為現行法規留下完善空間的同時,也給業內留下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統一看法的問題。例如,基金法僅對封閉式基金的上市交易作出規定。基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開放式基金有沒有上市的可能?交易所交易基金會不會與基金法產生沖突?有業內人士認為,基金法未明確禁止開放式基金不得上市交易,這就為其留下了發展空間,正如開放式基金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一樣。
關于基金不得從事的投資活動中,“不得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和“不得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兩項條款引起了部分業內人士的注意。有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券商和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上市和今后券商發債的展開,基金投資將受到相當多的限制,特別是指數基金投資可能遭遇尷尬。比如,中信證券是180指數基金的成份股也是新華富時A200的成份股,那么以中信證券為控股股東的中信基金公司是否就不能設立以180指數或新華富時A200為跟蹤標的的指數基金,否則就有違反基金法的可能呢?同樣的,浦發銀行、招商銀行是不是不能成為指數基金的托管銀行?而其他基金只要選擇這兩家上市銀行為托管行,就不得投資這兩只業績優良的銀行股?因此,業內人士認為,在明年6月份基金法正式實施前,相關部門應該對此進行進一步解釋。(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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