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李箐/文
如果不出意外,《證券投資基金法》將在本月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審,并正式通過。
咨詢公司可做主發起人
“與二審稿相比,最終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有一項重大的改變,就是對于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資格降低了門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的一位人士說。
按照今年6月份的二審稿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發起人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資信,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同時,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這一限制使得其他類型的企業不能成為主要發起人。
在基金業發展初期制定較高進入門檻,讓優秀證券公司率先進入基金業,有利于基金業初期的穩健發展。然而,由于證券市場在近幾年發生了較大變化及基金業進入發展新階段,證券公司近兩年盈利不佳,甚至在去年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證券公司的盈利狀況已經難以充分反映公司經營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對基金主發起人的資格限定就有些作繭自縛的味道。
“這次關于基金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資格放寬,就是考慮到現在的市場環境,同時希望能夠擴大基金公司股東的范圍,”起草小組的人士說,“當然這個放寬的主要發起人資格也是有限制的。”
據了解,《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將對咨詢公司的資格作出限定。“咨詢公司的主要股東要具有金融行業的背景和經營經驗,并不是隨便一個公司注冊成立一個咨詢公司就可以的,”起草小組的人士解釋說,“同時對于咨詢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有限制,要求3億元以上。”
“這種進入門檻的降低肯定有利有弊,放寬基金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資格肯定有利于基金業的發展,但是這種放寬會不會帶來經營風險,會給基金公司的公司內部治理帶來什么樣的后果還有待市場的結論,”一位業內人士分析說,“監管層肯定也擔心會出現問題,因此沒有全面放開,而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放開。”
回避融資話題
早在今年6月底對基金法草案進行二審的時候,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問題就成為爭議最大的焦點。《證券投資基金法》二審稿中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此條規定一經提出,市場上的爭論很多。反對的觀點認為,我國對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果允許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短期融資,將可能會導致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從而帶來金融風險。另外,對于可能出現的贖回壓力,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家理財的公司,理應有充分的財務準備和應對措施。如果基金連支付贖回的能力都沒有了,說明經營情況已經非常糟糕,這時候通過銀行融資來支撐,對銀行來說風險非常大。
而持支持意見的觀點則認為,基金法的制定首先要注意有前瞻性,雖然我國目前還是分業經營,但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而根據外國混業經營的現狀,允許開放式基金進行短期融資是最起碼的行為。如果是因為短期融資會給銀行帶來風險而主張不把它寫進法律的話,那么不允許短期融資而造成的風險也許更大。
來自《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小組的消息說,因為基金進行短期融資的問題涉及很多部門,雖然問題非常重要,但是考慮到基金公司長期的操作空間,因此在這次的立法中回避了這個問題。
“回避的做法實際上是既不允許也不反對,因此這中間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間,監管機構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再明確。”一位基金經理分析說。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主任孫杰說:“基金立法要從制度上給基金業的發展留有空間。”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正在緊鑼密鼓地為《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做準備。“我們需要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生效之前把所有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全部修改一遍,而按照明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行政許可法》,所有的通知、辦法、規定等文件也必須進行整理升格。”中國證監會基金部的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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