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議多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即將在數日后提交全國人大三審。該草案一旦通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將有法可依。正因如此,部分業內人士日前希望,在目前尚存在爭議的條款上,立法部門盡可能放松對基金業創新的限制,使基金法能夠在較長的時間里保持穩定。
基金創新瓶頸何在
自從全國人大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二審以來,參與各方透露的信息顯示,由于各方對草案存在的分歧正不斷縮小,因此本月進行基金法三審時順利通過的可能性極大。在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數量與日俱增,品種日益繁多,基金業創新明顯加快的背景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業創新所能認可的限度,將決定中國基金業今后一段時間發展的前景。也正因如此,參與基金法調研的基金公司業內人士希望,基金法在立法中對仍存在爭議的部分內容能夠從輕處置,不要以目前不完備的市場狀況約束基金業創新的需要。
據了解,隨著新的基金公司紛紛成立,各具特色的產品也層出不窮。例如除傳統的股票和債券基金外,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也紛紛登臺亮相。各基金公司爭相研究新的基金品種。基金業創新的沖動始終在政策允許的邊緣尋求突破。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在調研中,眾多基金公司抓住機會,表達了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愿望,以促進創新和發展。據了解,除了此前市場已經廣泛關注的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召集持有人大會比例等方面的規定外,有關基金之間互相買賣、關聯交易等禁止性條款,未能引起業界共鳴。業內人士建議,對此類業務的立法規范,不宜過細,應留給相關的主管部門來規范,以利于基金業日后的創新努力。
據介紹,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二審稿中規定了基金資產不得“買賣或者申購其他基金份額”。部分業內人士認為,作為投資工具,基金本身的目的是為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只要有投資價值,就不應該限制其投資范圍。出于防止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的考慮,應該禁止基金投資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但對投資于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應該允許。據介紹,國際市場存在“基金中的基金”,即不同基金購買非同一管理人基金。隨著國內基金業的發展,國內市場今后有可能出現類似的投資需求。基金公司也會在滿足市場需求的前提下,嘗試推出“基金中的基金”。如果基金法禁止此種行為,則必將影響到基金業日后的創新努力。為防止“基金中的基金”出現損害投資者利益、操縱市場的情況出現,業內人士建議可以從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的角度著手,使之能夠在陽光下運作。
屬于基金關聯交易內容的還包括基金財產不得投資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的規定,以及基金財產不得投資于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或承銷的證券的規定。
投資者保護不容忽視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集團化發展已經表現在銀行、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等實體中。中國股票市場以“系”相稱的金融集團投資領域廣闊,相當多的產業利潤豐厚。特別是有關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或承銷的證券不能投資的條款,極大限制了基金的投資領域。因為目前基金公司股東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而券商的一大主業即是股票承銷。其中不乏確有良好回報的股票。如果照此執行,則現有的基金公司所能投資的股票可能連一半也沒有,不利于為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業內人士建議,在法律中放松對此投資行為限制的同時,可以利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內幕交易來保護投資者利益。
屬于基金業創新領域重要內容的基金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也引起業內關注。據了解,草案雖沒有對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做出規定,但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其業務限于“基金管理業務”和“發行設立基金”。隨著社保基金委托基金公司管理,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已經成為基金公司業務拓展的新范圍,因此淡化對基金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也被認為有助于基金業進一步創新。
據了解,盡管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工作經歷了相當長的時間,但業內人士始終擔心立法如果過于嚴苛,可能對今后的基金業發展構成不利影響。例如《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過,實施距今不足5年,已經被認為制約證券業發展,在關鍵部分面臨較大幅度修改。與證券法立法處于惡劣的國際金融環境類似,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過程中也見證了新興市場出現的一些問題。業內人士認為,如何超越現在基金業存在的問題,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基金法出臺后的穩定性,規范基金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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