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兩次審議中的爭議問題能夠達成一致,《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有望于十月份出臺
文/本報記者 劉志剛
近日有消息稱,負責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有關人士正在對前兩次審議中的爭議問題進行調研,并將提交有關調研報告,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第三次審議做
準備。有專家預計,如果前兩次審議中的爭議問題能夠達成一致,《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望于10月份出臺。
備受關注的基金法終于要和投資者見面了,但是在前兩次審議中最具爭議的幾個焦點問題能否解決,一直被投資者所關注。
問題一: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早在6月底對基金法草案進行二審的時候,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問題成為爭議最大的焦點。據了解,《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此條規定一經提出,馬上給本已不平靜的證券市場投放了一顆“重磅炸彈”。“基金管理人不過是代客理財而已,基金持有人出資多少,基金管理人就按多少資金來控制投資額度,憑什么還要向銀行貸款來買股票呢?”反對短期融資的觀點認為,我國對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果允許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短期融資,將可能會導致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從而帶來金融風險。
另外,對于可能出現的贖回壓力,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家理財的公司,理應有充分的財務準備和應對措施。如果基金連支付贖回的能力都沒有了,說明經營情況已經非常糟糕,這時候通過銀行融資來支撐,對銀行來說風險非常大。
而持支持意見的觀點則認為,基金法的制定首先要注意有前瞻性,雖然我國目前還是分業經營,但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而根據外國混業經營的現狀,允許開放式基金進行短期融資是最起碼的行為。如果是因為短期融資會給銀行帶來風險而主張不把它寫進法律的話,那么不允許短期融資而造成的風險也許更大。
著名基金專家王連洲認為,開放式基金能否進行短期融資是二審草案中的焦點。這一問題爭議較多,比如用基金名義還是基金管理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由誰歸還等等,不少人提出質疑。不能融資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基金公司因巨額贖回賣掉股票換取資金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傳遞了本屬市場的信號,如果向銀行借款,實際上掩蓋了市場的真實信號,而傳遞了錯誤的市場信號,但對市場的影響終歸要發生,只不過是滯后了。
他主張,開放式基金的融資權不宜剝奪,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信托資產的一個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嚴格限制。
問題二:基金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會議的比例高低
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另一條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就是有關持有人大會的條款。條款中規定:“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條款還規定:“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并經代表50%以上參加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但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這也就意味著持有基金份額20%以上的持有人就可能會形成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決議。
眾所周知,一只基金的規模少則幾億,多則十幾億、幾十億,而能夠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投資者恐怕只有像保險公司之類的大機構了。那么,這個條款究竟規定什么樣的比例才更為合理,才能夠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呢?
持反對觀點的認為,投資者購買開放式基金,是將自有的資產交給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持有人對基金資產擁有最終的所有權。投資者只有持有份額大小的區別,而在權利上應當是一致的。草案中規定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則把大多數中小投資者拒之門外,是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利的侵犯。因此,應該降低比例讓更多的投資者走進來。
而持支持觀點的則認為,持有人大會的制度在世界各國都是通行的,主要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個大會真正能不能開起來,在各國都是很難的,因為基金管理公司不開、托管人不開、持有人又沒辦法開,所以就等于是流于形式了,應該說加上這一條還是比較重要的。
而在比例上有10%的規定實際上是為了避免少數投資者鉆法律的空子。一只基金的持有者有成千上萬人,如果他們隨時都要召開持有人大會,不僅會干擾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的工作,而且還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草案規定的必須有30%的份額的基金持有人參加這個會議,同時還要有50%的基金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出一個重大的決議,這點也是非常必要的。這樣避免了只有一兩家機構投資者就可以決策重大決議的情況,因為大家都有說話的權利。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里的這些爭議問題究竟何去何從,我們還要拭目以待。但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及基金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十分必要和有利的。
在珠海剛剛結束的“基金業發展座談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是適應市場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對專業化理財服務需求的產物,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大力推動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是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這是根據我國市場的特殊背景而必須采取的戰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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