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基金各主要財務指標計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基金定期報告等公開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關財務指標時,應按本規則進行計算和披露;并保證計算財務指標所采用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條加權平均單位基金本期凈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P
--------------------------
加權平均單位基金本期凈收益= n ΔSi×(n-i)
So+Σ-----------------
i-1 n
其中:P為本期基金凈收益,So為期初基金單位總份額,n為報告期內所含的交易天數,i為報告期內的第i個交易日,ΔSi=i交易日基金單位總份額-(i-1)交易日基金單位總份額。
第四條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凈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損益平準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實現利得損失(若有)
其中,期末未實現利得損失為“未實現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額。
第五條期末可供分配單位基金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供分配單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單位總份額
第六條期末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期末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單位總份額
第七條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P
----------------------------
開放式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 nΔNAVi×(n-i)/n
NAVo+Σ
i-1
P
----------------------------
封閉式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 wΔNAVk×(w-k+0.5)/w
NAVo+Σ
k-1
其中:P為本期基金凈收益,NAVo為期初基金資產凈值;n為報告期內所含交易天數,i為報告期內的第i個交易日,ΔNAVi=i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i-1)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w為報告期內所含交易周數,k為報告期內的第k個交易周數,ΔNAVk=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
第八條本期單位基金凈值增長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單位基金凈值增長率=(本期第一次分紅或擴募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期初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本期第二次分紅或擴募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本期第一次分紅或擴募后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本期最后一次分紅或擴募后單位基金資產凈值)-1
其中:
分紅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按除息日前一交易日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分紅后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分紅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單位分紅金額
擴募前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實收基金除權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擴募前基金總份額
擴募后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實收基金除權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擴募金額+擴募期間凍結利息+擴募費結余)÷擴募后基金總份額
計算期內成立基金的期初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成立日實收基金+未折為基金份額的發行期間凍結利息+封閉式基金的發行費結余)÷成立日基金單位總份額
第九條單位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第一年度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增長率+1)×(第二年度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增長率+l)×(第三年度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增長率+1)×……×(上年度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增長率+1)×(本期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增長率+1)-1
第十條除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單位基金收益、期末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應當保留至小數點后第四位,以百分數形式表示的財務指標應保留兩位小數,其他基金財務指標可保留至小數點后第二位。
第十一條基金財務指標的計算方法在連續披露中應當保持一致,不得任意調整。如果法規要求確實需要調整相關財務指標的計算方法,應當說明調整原因。
第十二條基金因會計政策及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財務指標中相關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財務指標。
第十三條如果基金在某一披露時段中成立,其財務指標應按實際存續期計算,不能按整個時段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本規則是對基金財務指標計算及披露的最低要求。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相關指標的含義,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認為必要時,可以淺顯的語言對基金財務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補充說明,但該補充說明的內容或披露形式不得與本規則的其他要求相沖突。
第十五條在列示涉及基金業績表現的財務指標時,應當有費用提示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例如,封閉式基金交易傭金、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紅利再投資費、基金轉換費等),計入費用后實際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數字”。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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