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透露證券投資基金編報規則將近期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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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9月14日 10:50 北京青年報 | ||
繆媛媛 據權威人士透露,證券投資基金編報規則已基本完成,可望在近期出臺。 過去,也曾發布和實施過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準則,此次的準則與以往有哪些不同呢? 《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 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作為《暫行辦法》的配套文件,《信息披露指引》從原則性和操作性兩個層面,對基金設立及持續運作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確立了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的基金信息披露框架體系,對其后四年多基金市場的發展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來,隨著基金市場的不斷發展,基金新品種的不斷推出,投資人對基金披露信息的相關性、及時性和明晰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信息披露指引》在發揮公眾監督機制、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方面,已漸不適應發展的需要,亟須進行修訂。 目前基金信息披露明顯存在三大不足 目前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確實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有些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夠規范。如對于基金的凈值,有的公布到小數點后的三位,有的基金公布到小數點后的四位。對于絕大多數總規模在10億份以上的基金來說,其相差的總金額可是百萬以上級別的。 (2)信息公布的時間滯后性。最典型的就是看中報要等近兩個月,看年報要等近三個月,還有,有些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已經辭職走人了,但相關的信息并沒有及時披露,直到新的基金經理到任后才遲遲公布,公布的信息標題是“更換基金經理”。 (3)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例如,開放式基金的簡稱、基金在各個歷史階段的凈值增長情況、基金的業績與比較基準之間對比情況、開放式基金的總規模、投資理念的變化、風險收益特征的變化,等等。 基金發展在于規范運作陽光化披露也應有限度 關于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直被很多市場人士密切關注,為此曾提出了信息披露一定要“陽光化”的問題。 所謂“陽光化”,就是要掀開基金業的面紗,讓投資人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是如何運作的,讓投資人清楚地知道基金經理是如何投資的。對此,筆者認為,“了解”與“知道”都應該是有限度的,不是無止境的。 (1)基金的運作與商業銀行的管理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都是集中社會上的閑散資金來進行集中化的投資。對于商業銀行的資金運作,廣大儲戶又知道多少呢?商業銀行可是從來不進行信息披露的,但是,廣大的社會公眾就是愿意把錢爭相存入銀行。 因此,筆者認為,基金業要想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在于規范運作,在于業績。 通過這兩個方面的成就,在社會上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度。而信息的披露與保證規范運作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 (2)過多的信息披露,未必是真正地保護好了投資人的利益。我們都知道,當前市場上的實力機構投資者,不僅僅只有基金一個種類,還有其他的許許多多的實力機構投資者存在。如券商的自營盤,如眾多的私募基金。他們謀求贏利的工作重點方法之一,就是要研究好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動向。因此,如果基金的信息披露過于無止境的“陽光化”,便會傷及到絕大多數基金本身的投資運作,進而就是傷害了投資人的利益。 (3)基金的投資人群體,可以簡單地區分為機構投資人和普通投資人兩大類。普通投資人對于基金的信息關注,最多的就是凈值和市價(封閉式基金);而機構投資人關心的內容則要相對地多一點。 由于目前大多數基金公司對大客戶的服務工作很到位,溝通的效果很及時很廣泛,因此,很多時候,信息披露中的內容可能還沒有在溝通中得到的信息多和及時。 信息披露應有區別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基金管理公司要披露的信息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應該視具體的情況來區別對待。 (1)關于開放式基金的十大持有人問題。這是市場關注已久的“老”問題。出于對相關投資人商業秘密的保護,鼓勵其對開放式基金進行投資,以及促進開放式基金盡快發展,開放式基金可以不披露十大持有人。 但是,對于持有人結構和持有人戶數等信息則必須及時披露。因為這既不會傷害到十大持有人,也可以讓社會公眾了解到相關基金的一些基本情況。 還有,當初規范后的基金市場剛剛出現時,即首先發展封閉式基金的時候,政策是限制機構投資者投資與開放式基金的。政策的明顯不平衡,也造成了開放式基金業的畸形發展,如基金公司自身營銷模式和能力的不足,對機構投資者的非正常性依賴,等等。 (2)信息披露的時間性問題。筆者建議,是否可以將中報、年報這些定期報告中的內容分批公布呢?分批公布的依據,就在于公布的內容是否會對基金的運作產生負面影響。 例如,對于基金所投資的具體股票,就不妨推后一點公布,至于其他內容,則可以及時公布。分批公布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讓專業的基金研究與評價人員和相關的投資人,可以有一個比較寬松的時間來消化大量的信息。 否則,本來就是滯后的信息,再扎堆公布,市場很難有足夠的時間來消化它們,新公布的信息很快就失去了研究的價值。這其實對于基金公司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損失,畢竟絕大多數基金是規范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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