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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光案”:今日和解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1月26日 09:02 CCTV經濟半小時

  今天上午,我國內地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紅光案”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民事賠償案早在1998年就由上海11名投資者提起訴訟,歷時4年,直到今年2月才被法院受理。此案幾經波折,今天審理的結果如何?

  無獨有偶,投資者彭淼秋向上市公司嘉寶實業提起訴訟,要求的也是證券民事賠償。幾天前,經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協調,雙方庭外和解,彭女士獲得賠償800元,這成為我國內地證券史上民事賠償案的首例結案記錄。

  我們今天的節目就來關注證券民事賠償,關注中小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所受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說起上市公司ST紅光,股民朋友應該不會陌生。1997年6月,紅光實業隱瞞巨額虧損,騙取股票上市;1998年,中國證監會查出紅光欺騙上市的問題,對紅光行政罰款100萬元。1999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紅光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進行起訴,紅光的高層領導何行毅等六人鋃鐺入獄,成為全國第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市公司。此外,還有一個第一,就是紅光是我國內地首例被提起民事訴訟的上市公司。早在1998年,上海的11名投資者在得知紅光實業欺詐上市的消息后,就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紅光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今年2月,法院受理了此案,今天正式開庭審理!督洕胄r》記者孫菁在成都現場,看看她發回的報道。

  紅光案開庭審理

  主持人:孫菁,紅光的這起民事訴訟案今天是第一天開庭審理,你在現場看到的情況是什么樣的?

  記者:看得出來,紅光案受關注程度是非常高的,今天的庭審定在上午八點半,但八點鐘的時候,已經有十幾家媒體的記者來到這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審理始終保持低調,事先謝絕了所有媒體的采訪,今天開庭也拒絕攝影記者入內。剛才我作為旁聽者進入法院,在第七法庭,法官首先詢問了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和解,雙方都表示同意。于是他們進入了調解室,包括記者在內的所有旁聽者都被請了出來。

  調解從8點45分一直持續到9點30分,由于禁止記者入內,我們無法得知他們談話的內容,近一個小時后,他們從調解室出來的時候,顯然沒有達成共識。之后,他們進入了另外一個地方繼續進行調解,依舊沒有對媒體公開。

  這起訴訟案共有11名原告,他們是來自上海的中小投資者,今天和委托律師一起到庭的是其中的一名原告吳振揚,在庭審之前他告訴我們說,因為紅光的虛假陳述,他的損失有五萬元。這起訴訟案的被告有兩個,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是第一被告,成都福地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原來的ST紅光是第二被告。

  調解一直持續了一個上午,到下午一點鐘,雙方調解成功。但等候了一個上午的記者們只見到了原告吳振揚和委托律師嚴義明。

  記者:對于今天這樣的結果您滿意嗎?

  原告吳振揚:我基本滿意,因為這也是我們這幾年來不斷地努力,耗費了大量精力去追求的一個結果。

  記者:今天實際上是一個調解成功,而沒有進行訴訟,您覺得對您來講,這兩個結果區別大嗎?

  原告吳振揚:對我個人來說,我認為區別不是很大,我并不是要造成什么轟動效應等等。我們很簡單,我們股民受了騙,最后就要得到賠償。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非常滿意。

  嚴律師還告訴我們,根據今天的調解協議,11名原告將在15天內拿到他們主張金額的90%,這筆款項將按照國泰君安1和成都福地8的比例共同支付。今天的調解雖然成功,但兩方被告都回避了媒體的采訪。紅光的新主人,成都福地的董事長劉國真在昨天晚上接受我們的采訪時曾經說,對11名股東的訴訟,他們現在首先是承認這個錯誤,并坦然面對。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國真:我們希望各方在法定的框架內能達成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案。對我們來講,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教訓。這種教育效果恐怕比我們看一百遍《公司法》或《證券法》都管用。對企業的經營者來講,在今后的經營中更應該學法守法,規范運作,來貫徹我們證監會要求的,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個核心思想。

  紅光案在法庭組織下進行了調解,這對于吳振揚他們來說,的確是一種欣慰!凹t光案”從1998年開始,五次起訴,五次遭遇“暫不受理”,期間歷時4年。今天,他們的訴訟終于有了結果,而此時,作為原告的11個投資者中,除了吳振揚一人在成都以外,其他人都留在上海。今天他們在做什么,我們記者到上海進行了采訪,來看看。

  紅光股民“秋菊打官司”

  一大早,姚榮仙和邵永德兩位老人相約來到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希望在這里能夠第一時間了解到來自成都法庭現場的信息。四年前,他們也正是從這里走上狀告紅光之路的。

  上海股民姚榮仙:四年以后現在終于開庭了,當然心里很高興。

  今年72歲的姚女士,退休前在上海有線電廠做統計和計劃工作,家里人自然是放心地把經濟大權交給了她。沒想到,不到3個月的時間,姚女士在紅光上就虧掉了32000多元。

  上海股民姚榮仙:工薪家庭嘛,這個三萬多也不是太容易的。心理上的打擊也是挺大的,但是一看它是虛假的我虧了,這就是冤了。我就覺得不行,我想我要討回公道。

  1999年4月,姚女士一紙訴狀將紅光告上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法院她碰到吳振揚、邵永德等十幾位股民也在起訴紅光。從此他們開始了4年之久的聯合上訴歷程。

  上海股民姚榮仙:我堅信,法制法規都有一個健全的過程。

  上訴后的第二個月,浦東新區法院裁定對此案不予受理。他們不服,又來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上訴狀,很快也被駁回。2000年1月,吳振揚委托嚴義明律師將紅光告上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再次被駁回。一次次上訴,一次又一次被駁回。

  上海股民邵永德:四年的歷程非常艱難,大量的時間大量的精力,沒有人理解。

  上海股民姚榮仙:不管多長時間,我就是每年告它一次,我就是不放棄這個權力。我要是放棄了,我不告了,我就失去時限,那就不行了。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的通知,法院終于向證券投資人敞開了大門。通知下發后的第二天,嚴義明律師立即飛往成都,代表股民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與此同時,邵培強等9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遞上了訴狀。今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終于正式受理了紅光案,并將此案移交至紅光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股民姚榮仙:我覺得看到曙光了,已經快要看到太陽了。

  風雨同舟四年,上海市這十一位證券投資人從不輕言放棄,今天他們終于盼到了紅光案開庭的這一天。

  今天下午,當我們記者把調解成功的消息告訴了姚榮仙時,老人很平靜,只說了一句“有了結果就好”,“錢不錢的并不是最重要的”。

  從暫不受理到可以受理,再到調解成功,紅光案伴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發展走過了4年的路程。據了解,紅光案是目前我國多起證券民事賠償案中,第5起開庭審理的案子,比較其它證券民事賠償案來說,已經是幸運的了。證券民事賠償案審理難在哪里?一起來了解一下這些年走過的歷程。

  股市索賠大事記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這就是被人稱作證券民事賠償“開閘”信號的“115號通知”。

  按照通知規定,投資者可以到法院起訴因披露虛假信息已經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并向這些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但通知同時也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它證券市場欺詐行為排除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為止,在法院已經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只有5起案件開庭審理,究其原因,大多數人認為“115號通知”,雖然解決了法院是否受理此類案件的問題,但卻未能給出此類案件審判與和解的依據,因此,目前法院審判工作依然難以進行,證券民事賠償依然是無據可依。

  今天是第4起證券民事賠償案--紅光案開庭的日子,讓我們來回顧一下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走過的路程。

  1998年底,上海股民狀告“ST紅光”,這被認為是第一起請求法院主張索賠權的案例。法院沒有受理此案。

  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下發《通知》,暫不受理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引起的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受理此類案件。

  2002年1月24日,哈爾濱中院正式受理大慶聯誼案。全國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被受理。

  2002年4月19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渤海集團案。這是首起正式開庭審理的證券民事訴訟案。

  2002年11月11日,上海投資者彭淼秋撤消了對嘉寶事業公司因虛假陳訴提起的證券民事賠償請求,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得賠償的第一人。

  對于紅光案的代理律師嚴義明來說,從1998年開始代理這起民事訴訟案起,今天是一個特殊的日子。作為國內第一位受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的律師,四年來,總共有3000多位中小投資者找過他。

  記者:你為什么會在四年前就關注到證券民事賠償領域,并且第一個接手股民狀告上市公司的案子呢?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大概是在1996年,我在朋友的推薦之下買過一只股票。后來這只股票在上漲了一段時間以后,就持續下跌。我就對下跌的原因做了一個調查,發現這個股票確實存在虛假陳述的因素。那么在知道了這個問題以后呢,我自己也就研究了一下,寫了很多文章。后來就有紅光一案的受害人看到了我寫的文章以后,到我們律師事務所里來咨詢,要求我們能夠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

  記者:紅光案的上訴過程給你最深的感受是什么?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紅光從受理到不受理然后再到正式受理,那么我覺得這反映了我們國家司法或者說法制進步的一個過程。

  記者:受到紅光虛假信息傷害的投資者還有很多沒有上訴,現在是否已經超過了證監會處罰后兩年內必須上訴的期限呢?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現在有十一個投資人起訴法院受理,其中有一個實際上是到目前為止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實際上是已經超過(處罰后)兩年了。也就是說其他人也仍然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希望不要錯過得到法律保護的機會。

  記者:廣東福地集團入主并控股紅光后,對股民獲得賠償有影響嗎?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企業名稱或者說股東的變更,并不代表這法人本身完全改變了,只要法人還是原來的法人,那么就應該由這個公司來繼續對重組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除了紅光案以外,嚴律師還代理著嘉寶實業等另外三起證券民事賠償案,從成都離開,嚴律師又得往返于上海和其它一些城市的旅途上。

  同樣是證券民事賠償案,上海投資者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一案,因彭女士和嘉寶公司的一位董事達成和解而撤訴,彭女士獲得800元賠償,成為我國第一起結案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我們記者也到上海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嘉寶和解

  宋一欣律師拿出這起案子的和解協議書,記者意外地看到,嘉寶公司也在和解方之列。看來雖然支付800元補償款的是嘉寶公司的一位董事,但和解似乎并不是這位董事個人的事。這起中國證券民事訴訟第一案的和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記者來到位于上海市郊嘉定區的嘉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閻德松:事實上律師把法院是否是能夠通過和解來解決的意見帶給我們的時候,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大家都認為沒有和解的必要。

  上海嘉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孫紅良:因為這股價損失跟虛假陳訴不存在著因果關系,在彭淼秋這個個案當中,她在買進以后有100多個交易日的機會,去保本或者贏利賣出。但事實上,她并沒有這樣做。

  既然不愿意和解,為什么嘉寶公司卻在和解書上簽了字?為什么那位董事愿意個人拿出800元進行和解呢?

  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從彭女士這個案件來說,它最大的一個特征就是金額比較小,所以雙方容易達成和解。

  閻德松:對方的律師和原告都非常有誠意,想通過和解給予適當的補償,她也愿意撤訴。在被告中間也有一個董事,他也愿意支付這個賠償金,希望嘉寶能夠成全,能夠給予支持。所以嘉寶最后在不反對的前提下簽了字。

  據了解,從今年2月22日至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嘉寶訴訟案24起,目前還剩23起,涉訟金額達120余萬元。彭女士一案的和解并撤訴,讓其他投資人似乎看到了一線希望。

  嘉寶案上訴人張金榮:有了一點點希望,我們希望能早一點給我們一個說法。

  剩下來的23起嘉寶案目前進展如何?還會象彭女士一案一樣順利地解決嗎?

  律師:我希望也是通過和解的方式來結案,但是這些案件并不取決于我,而是取決于被告方面是不是愿意調解,有沒有調解的愿望。雙方不愿意調解的話,那么只能等待法院的判決,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會很快出臺,所以我還是比較樂觀。

  閻德松:目前還沒有什么打算,我們現在還是委托律師,還是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來以后,根據法院的判決來決定賠償的問題。

  隨后記者來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彭女士一案的代理審判員俞巍沒能接受我們的采訪,只是表示嘉寶案的開庭日期尚未確定,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之中。

  在嘉寶公司的公告信息中,記者注意到,嘉寶公司已經連續兩年虧損,按照規定上市公司如果連續三年虧損,將從股市中摘牌。一旦摘牌,投資人的訴訟賠償會受到影響嗎?

  孫紅良:如果法院判決我們應該賠的話,我們會執行,但是我承認因果關系,并不代表著我們逃避我們上市公司的責任。

  嘉寶公司的副總裁閻德松先生最后告訴記者,今年前三季度,嘉寶已實現1100萬元的凈利潤,如果沒有意外,公司今年扭虧為贏不會有問題,應該也不會有摘牌的風險。

  據代理律師宋一欣介紹,和解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無論對投資者減少訴訟成本、上市公司減少賠償壓力,還是法院提高審判效率,都有重要意義。資料統計,1990年至2001年間,美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有81%的案件達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駁回,僅僅只有1%的案件走完審判的全過程。

  證券民事賠償審判難,難在哪里呢?為什么證券民事賠償案往往選擇和解告終?我們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教授,聽聽他的看法。

  記者:我們注意到,最近要求賠償的證券民事糾紛案件比較多,但是審判的又比較少,您覺得法院在審理這一類案件時,主要是卡在哪里?

  王教授:在證券侵權這個問題上,有很多復雜因素,怎么具體地判定這個責任,這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迄今為止,最高法院還沒有給出明確的判定依據,這是造成許多法院在審判當中舉棋難定的一個主要原因。

  記者:那您覺得目前證券民事賠償的審判難,主要難在什么地方?問題的核心和焦點在哪里?

  王教授:就是因果關系問題,就是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他蒙受的損失之間究竟是個什么關系?這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機制。另外呢,還有就是投資者的損失來怎么界定,在他的損失里邊哪些是屬于正常的投資風險,哪些是屬于應該由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來承擔責任的這一部分損失,這個是很難找出一個界限來判定。

  記者:我們國家第一起證券民事的賠償案件最終是以和解的方式結案的,那你覺得這對于其它這一類案件有什么意義呢?

  王教授:庭外和解當然也是比較好的一種方式,上市公司能夠找到一種方式來息事寧人。但是畢竟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很多情況下,上市公司也很難把握,就是它這個和解邊界在哪兒?

  記者:一般法院審案都要求在一年內能夠審完,但現在有好多案子都已經快到時間了該怎么辦?

  王教授: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出臺一個司法解釋,對這個當中的一系列的關鍵的問題,比如說行為的判斷問題,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賠償范圍的問題,能夠作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當然能更具體更好。

  記者:您有什么好辦法,好建議嗎?

  王教授:可不可以在當前的情況下,可以組織一個研討會,把受理這一類案件的法院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甚至還可以請一些國外的專家,大家坐在一起,大家一起來討論能夠形成一些共識。我想這些對證券侵權這個問題將來能夠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合理的規則,是需要在實踐中來探索的。不可能一蹴而就。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關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審理更為詳盡和完善的新司法解釋,將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出規定?梢灶A見,隨著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將會向前跨出一大步。

  我們欄目從四年前就開始關注紅光案,我們曾經采訪過一名叫邵培強的投資者,他因為購買紅光股票,把家人的錢全部輸掉了,當時他親自到成都看到瀕臨破產的紅光公司后,一度想輕生。嚴義明律師告訴我們,就在兩個月前,邵培強和大家失去了聯系。不知道邵培強是否正在收看我們的節目,我們想告訴你,嚴律師和成都的法院在等著你的身份確認,你的損失有一部分可以得到補償了。

  (《經濟半小時》記者孫菁、殷莉、李涓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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