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手章"開放式"管理?農信社會計侵占小額貸728.1萬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一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原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康信用社(下稱:簡稱原康信用社)信貸會計因侵占單位資金728.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圖:裁判文書網
值得關注的是,該信用社的單位印章和主任郭某手章竟是開放式管理,誰需要時都可以取來使用。據證人曲某證言,涉及信貸用章都是信貸會計楊某山加蓋和使用,不用經過審批同意說一聲就行。
違規操作小額貸款47筆
728.1萬資金用于日常生活
判決書顯示,楊某山,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漢族,原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康信用社信貸會計,住林州市。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逮捕。
2006年至2012年期間,楊某山利用其擔任原康信用社信貸會計,負責信貸業務賬務處理、信貸征信登記錄入、信貸檔案管理和貸款發放前信貸資料最后審查的便利條件,通過獲知信貸員信貸系統的賬號和密碼,使用親友或本村他人的身份證,未經信用社主任簽批,采用只打借款借據的方式,多次違規操作從原康信用社小額貸款47筆共計728.1萬元,用于購買挖掘機、斯巴魯越野車、裝修房屋,進行營利活動、日常生活和清償個人債務。
原康信用社2013年承接前貸款資料(借款借據)證明,楊某山曾借用任某2、元某1、李某2、任某9、李某1、任某5、楊某3、郝某、任某11、任某12、元某2、任某3、楊某3、楊某2為名義借款人,使用本社小額貸款資金的事實。
值得關注的是,證人曲某證言,單位印章和主任郭某手章是開放式管理,誰需要時都可以取來使用。涉及信貸用章都是信貸會計楊某山加蓋和使用,不用經過他同意說一聲就行。
原康信用社主任王某表示,其接替擔任原康信用社主任發現楊某山有借款借據的違規貸款情況。由原主任郭某負責處理該事件。
2013年3月初,貸款全部支付了利息,完善了貸款手續。原康信用社對楊某山作出處理:記大過處分并停職停薪二年,離崗清收貸款。2014年聯社見沒有效果便對楊某山作出開除處理。
8筆貸款均已逾期
逃亡兩年后在檢查站被抓獲
據了解,楊某山于2013年3月以借新還舊的方式,支付利息85.75萬元,對上述貸款合并為8筆。
信貸員路某證言,2013年3月2日、4日、5日任某2等人8筆貸款合計728萬元的貸款手續及貸款承接是主任郭某安排其和平某完善楊某山的貸款,楊某山做了貸款手續,找了借款人和擔保人。
“只負責借款人和擔保人是本人簽名。貸款手續涉及信貸員簽名的不是其簽名,是楊某山替簽。合并前的貸款資料和還款單均是楊某山提供,8筆貸款資金沒有實際發放,使用過橋資金進行貸款的過橋換期,借款人不會實際得到貸款資金,是承接之前的貸款。”路某補充道。
2014年6月楊春山自愿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現8筆貸款均已逾期,無力歸還,楊某山開啟了慢慢的逃亡路。
2017年6月15日,楊某山被林州市公安局網上追逃,于2019年2月20日在安陽市107國道豫冀界檢查站被抓獲。
林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山利用其原康信用社任信貸會計,掌握信貸員的信貸賬戶和密碼的職務便利,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多次虛構多名借款人在系統上制作虛假貸款資料,侵吞本單位資金共計642.35萬元,數額巨大,用于經營工程和償還借款和生活開支,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山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責任編輯:趙子牛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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