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左大培:企業改制如何使少數人暴富(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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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2:05 新浪財經 | |||||||||
沒有任何形式規范性的暴富途徑 前邊的論述,其基礎是對《“理順勞動關系”是掠奪之源》一文的摘要轉述。正如這個轉述的一開頭所說的,這些分析的假定前提是企業的帳面資產真正等于經濟學家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在這個前提下說明按帳面上的凈資產出售整個公有企業的產權也會造成對他人財產的掠奪,使少數人暴富。 更嚴重的實際問題在于,帳面的資產本身并不就是一個企業實際資產的正確度量,企業資產的實際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來利潤的資本化。而這樣的正確度量在實際當中很難作到,更難有一致公認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認的實際衡量,成了腐敗的政府官員、為虎作倀的“經濟界人士”和貪婪的購買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們可以最大幅度地壓低企業所有權的出售價格,通過這樣“出售”公有企業的所有權來使其購買者暴富。 在最近這些年的公有企業“改制”中,企業帳面資產額可能與其實際資產額不相等,成了少數人不按企業帳面的公有凈資產“購買”企業所有權的最主要根據,他們據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將公有企業的出售價格壓得遠遠低于其實際價值。企業帳面資產額可能低于經濟學家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這也使得按帳面凈資產購買公有企業凈資產在很多情況下仍然是以過低的價格收購,從而還是一條暴富的捷徑。 在這些情況下,公有企業“改制”使少數人暴富,是通過各種各樣的超出任何規范的作法而實現的。 這類作法的第一種就是官商勾結,私相授受,拒不對國有企業產權實行真正的拍賣。 當代的經濟理論和實踐經驗都證明,讓盡可能多的買者相互競價,賣主才可能得到盡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會盡可能縮小買者由購買所獲得的贏余。在公有企業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認的,如果由政府官員代行出售公有財產,他們不會有足夠的動力去贏取公有資產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夠的動力為個人獲得蠅頭小利而讓公有資產遭受重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私有化的公有企業所有權實行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而任由少數官員與購買企業所有權的人私下商談,那就無論是將國有企業“賣”給“民營企業家”還是原企業領導人,都會是實際上的低價出售甚至是白送。 突破正當的規范而進行企業“改制”的第二種作法是,允許原公有企業的領導購買其企業或該企業的控股權。這是使原國有或集體企業的領導這極少數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徑。 現在,無論是權貴私有化的贊成者還是其反對者都承認,企業的經營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正因為如此,如果允許原經營者買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那就不管允許原經營者收購的是好企業還是壞企業,原經營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優勢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國有企業的原主管部門降低對該企業的要價和競價,最后以過低甚至是白送的“價格”“買”入本企業的所有權。 我的師弟楊春學告訴我,在可以將虧損企業賣給其原經營者的背景下,某國有企業的領導使一個原來業績不錯的國有企業連續兩年虧損,然后就要求由自己買下這個企業,為“買入”而支付的“價格”當然就低而又低。在這次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討論中,網民們也揭露了不少類似的現象。這些現象都說明了一個規律:如果允許公有企業經營者購買本企業的所有權,他們的理性行為就是有意使該企業虧損,然后再以遠遠低于該企業實際價值的“價格”“買入”該企業,因為金融市場的一般規則就是虧損企業本來就該以零價格出售。而實際上這些企業的經營者很清楚他買下的企業一定可以贏利,他由這種“自己先作虧再白拿”中可以穩獲暴利。 突破正當的規范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三種作法是,只將國有企業初建時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國有財產”,而將此后多年中國有企業本身的積累算作“企業集體所有”(即企業職工集體所有),再對這些“企業集體所有的財產”實行“分股量化到職工個人”,在這個過程中讓“經營者持大股”。這種作法至少在長沙和大連都實行過。 這種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當的規范,是因為在當代的世界各國中,企業本身的積累都被視為原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應被視為公司股東們的財產。如果一個企業不歸其員工集體所有,將該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累算作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的行為一定會被視為侵吞企業所有者的財產。按這個一般的規則推斷,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累只能被視為國有財產,這不應當有任何疑問。 由于我國目前的特殊情況,在明晰國有企業產權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將一部分國有財產劃歸企業職工集體所有,以對職工們過去的低工資等過低的待遇給予補償。但是正因為如此,就應當將這部分劃歸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的國有財產在原國有企業職工中作較為平等的分配。在這部分國有財產的分配上實行“經營者持大股”,暴露出將一部分國有財產“界定”給企業職工不過是個幌子,其真實的目的是再通過“經營者持大股”而將大批國有財產贈送給原國有企業的領導。這就成了直接使原國有企業經營者快速致富的一個重要因素。 突破正當的規范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四種作法是,對企業原來的經營者購買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規定了種種優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經營者交現金購買就可以在買價上優惠”,其優惠程度可以達到所購買企業定價的30%。這一類的優惠政策還有其它一些。這些優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業的原經營者往往只用相當于所購買企業定價的一半就可以買下本企業的所有權。這樣的優惠政策當然使原公有企業的領導們暴富,因為這些政策使他們在“購買”公有企業時每少支付一元錢,他們的私人財富就多了1元錢。 例如,按財政部附屬的一個研究所的周放生所舉的一個典型例子,一家國有企業評估總資產為3億元,帳面負債率80%,帳面凈資產為6千萬元,再扣除國有企業對其員工的“隱性債務”4千萬元,所余2千萬元才是該企業真正的國有凈資產,這2千萬元也是購買該國有企業的“定價”。可是上邊所說的那些“優惠政策”,使該國有企業的原領導者在支付現金購買該企業時,通常只需付款1千萬元就可以得到該企業的全部所有權! 這樣的優惠政策,不僅直接使該國有企業的原經營者增加了1千萬元財產,而且為他(她)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機會:本人在《“理順勞動關系”是掠奪之源》一文中估算過,周放生所舉例子中的國有企業購買者,在社會平均利潤率為6%、利息率為5%時,正常條件下每年可得利潤600萬元。對于一個以真正國有凈資產的2千萬元買入這個企業的人來說,這意味著30%的投資年回報率,已經極度高于6%的社會平均利潤率。而按照上述那些“優惠政策”,該企業的原經營者只需以1千萬元就可以買下這個企業,投資回報率達到60%,兩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資而有余!而社會平均的利潤率只有6%!在這樣高額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可以毫不費力地從任何一個金融機構借得高利息貸款,并在兩年內以自己的利潤收入償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給原公有企業經營者的這一類收購價格上的優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當的理由。即如那個“立即付清收購價款就給30%價格折扣”的優惠,就荒謬得可笑。市場經濟中的物品售價都是按當下付清所必須償付的金額來標出的,如果購買者不當時付清全部的購買價款,他通常必須在以后付款時附加上與拖延的時間相當的利息。而對公有企業的購買者,當時付清價款竟然還要給減價的優惠,這樣作的動機只能有兩個:要么是想保證公有企業成為其原經營者的私有財產,要么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業經營者個人贈送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都會暴富。 與此相類似的是突破正當規范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五種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機構“貸款”給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以購買其企業的股權。表面上看,貸款必須償還,這似乎是一筆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實際上,它卻常常給原公有企業經營者提供了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機會。 在市場經濟的正常條件下,金融市場往往是由資金的供給方嚴格配給的:財產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從資金供給者借得金額極大的貸款。資金供給者們這樣作,是為了避免風險上的不對稱給自己造成損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借款提供足夠的擔保,則他就會處于典型的“負贏不負虧”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時可以于還本付息之外賺到大筆的錢,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時卻把損失轉嫁給債權人,通過不還本付息來讓債權人為自己承擔風險。而由于資金供給者們不向財產少者貸款這種配給行為,私人財產極少的人就喪失了許多發財的機會。 純粹的企業經營者如果不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貪污受賄,就不會有很多私人的資金去購買本企業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或政府機構“貸款”給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以購買其企業的股權,等于由政府來承擔風險上的不對稱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正常的資金供給者們都是避免這種風險損失的。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擔了風險上的不對稱所造成的損失,目的只是為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提供一個負贏不負虧的暴富機會,另一方面是讓那些個人財富很少的原公有企業經營者通過獲得貸款而有了大發橫財的機會,這在正常的市場經濟下幾乎沒有可能。與正常的市場經濟作一下對比就可以知道,這種由政府提供貸款來幫助原公有企業經營者收購其企業的作法,是一種典型的有意以特殊優惠而保證原公有企業經營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當的規范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六種作法,就是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某些個人(通常是其現任的經營者)私人所有。這當然是一種靠損害他人而使少數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徑。但是在中國目前尚有一定法規的社會環境下,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很難行得通。因此這種白送通常都發生在一些相當特殊的環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進行的。 這種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的特殊環境,最多地發生在政府機構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時。 由于中國的經濟改革一直走著一條缺乏規范的道路,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現過許多由政府機構甚至軍隊開辦的“公有制企業”。這些企業利用政府機構和軍隊享有的特權,往往可以獲得驚人的利潤。但是它們依靠政府的特權進行經營,也直接損害了任何市場經濟都必須有的起碼的公正性,引起了公眾的憤恨。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中國政府不得不一再頒布禁令,禁止政府機構和軍隊開辦企業,直至強行下令政府機構和軍隊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不再作這些企業的所有者,使這些企業不再對任何政府機構或軍隊有隸屬關系。 下令政府機構和軍隊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這本來是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國,這種強行“脫鉤”往往沒有隨之以對被“脫鉤”企業所有權的適當處置。那些原來由政府機構甚至軍隊開辦的企業的所有權,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員以一紙文件隨意處置,而且多半就給予了原來經營這些企業的經營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辦了一個贏利性的“駕駛學校”,強令申請駕駛執照者必須繳費進入該校“學習”,畢業后方可獲得駕駛執照。這樣的“駕校”當然是財源滾滾,利潤極高。而在當地公安局執行中央指示與該“駕校”“脫鉤”時,公安局的領導就將該“駕校”白送給其原來的經營者王某作為其私人財產,當然該“駕校”經營期間所積累的一切財產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財產,王某因此而成為巨富。 這一類“企業”原來的豐厚利潤來源于利用政府機構或軍隊的種種特權,在“脫鉤”之后,它們多半都失去了這些牟取暴利的途徑,因而不再產生豐厚利潤。但是這些企業在過去利潤豐厚時往往積累了可觀的財產,如上邊所說的那個“駕校”就購置了樓房和停車場。這些企業的財產在“脫鉤”之后就成了企業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財產,他們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當的規范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七種作法,也是一種最惡劣的手段,這就是各種各樣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假報帳目、隱瞞資產到轉移企業財產甚至貪污受賄。本文前邊的論述已經說明,本來最近幾年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各種官方規定就有許多大缺陷,它們極大地方便了少數人掠奪廣大人民的財產,而在這樣的法規基礎上違法違規,那只會是少數人通過對他人財產的無恥掠奪而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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