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左大培:企業改制如何使少數人暴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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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2:05 新浪財經 | |||||||||
這樣高的暴利從何而來? 它首先來自于侵吞企業欠其職工的那筆“隱性債務”的利息收入:據我所知,對國有企業用于“理順勞動關系”的那筆資金(隱性債務),沒有哪個地方規定了新的企業私有者必須支付利息。通常這筆隱性債務都多于企業新所有者為購買企業所付的資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幾倍。這筆資金每年應得的利息就這樣化為了私有化買主的利潤。 暴利還來自平均利潤率與利息率的差距,但這是在企業債務相對于資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條件下。之所以能夠從正常利潤率與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獲得“暴利”,是由于這個原公有企業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貸款為其投入的資本金的許多倍!一般的債權人絕不會允許一個“正常”的私營企業有這么高的負債率,上邊所說的企業有這么多負債,是因為它原來是一個公有企業,它從公有企業那里繼承了這些債務。 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掠奪債權人的第三個途徑,是它必然造成嚴重的風險不對稱。 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各種偶然因素的作用,具體的企業的利潤其實總是處于巨大的波動之中,就是達到平均的銷售利潤兩倍以上的波動也在所難免。這種波動常常會使企業出現巨額的虧損。但是在這里所討論的情況下,銷售利潤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會全部化為該企業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額利潤,而當企業虧損較大時,銷售利潤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會有很大部分由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變為債權人無法得到的利息甚至虧空的本金。企業的債務相對于其資本金越大,這種情況就越容易出現,企業贏利波動使債權人受損失的可能性越大。這樣,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負贏不負虧”。 尤為重要的是,“改制”企業在“理順勞動關系”時所列出的“隱性債務”,有與一般的企業債務不同的兩大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理順勞動關系”中列出的“隱性債務”并不是企業必須支付的真正債務。特別是“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與企業未來解雇的員工數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當企業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國有企業員工時,它才需要全部支付這筆補償金。正如一些網友指出的,如果該企業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員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償付這筆資金,剩余未支付的資金當然就成了企業所有者的私人財產。 而這些“隱性債務”是按符合政策規定的員工數計算的,任何私人企業主也不會允許未來對員工的實際支付額超出“理順勞動關系”中列出的“隱性債務”額。盡管各個不同的企業需要解雇的員工數不同,但就整個社會總體來說,“理順勞動關系”中列出的“隱性債務”額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變成了新的私營企業主的私有財產。這是以“理順勞動關系”為名而對國有財產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真正掠奪。 “理順勞動關系”中列出的“隱性債務”具有的第二大特點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時意味著取消了國有企業老職工不受解雇的權利,使新的私營企業主可以通過解雇員工、壓低職工工資來降低成本,靠犧牲員工利益來增加自己的利潤。 前邊已經指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其實到現在為止國有企業的許多老職工還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順勞動關系”時列出“買斷工齡”的費用就是為了贖買國有企業員工的不可解雇權。按照現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順勞動關系”和“企業改制”,原國有企業的任何員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業還沒有解雇任何員工,從而還沒有償還其“隱性債務”而實際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可以解雇的權利也立刻改變了企業內部勞動報酬談判中的力量對比。 由于原來國有企業員工不可解雇,員工在國有企業內部有著較強的談判力量,使過去國有企業員工的效率工資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勞動強度的農民工。這增高了國有企業的產品成本,降低了國有企業的帳面利潤。經濟學家會認為,國有企業的工資侵蝕了“正常”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利潤,因為國有企業的效率工資高于由市場決定的工資水平。不管這一觀點是否正確,這是國有企業“改制”前的實際狀況。 而“理順勞動關系”和“企業改制”根本改變了這種狀況。由于可以解雇國有企業的原有員工,私有化了的企業的所有者不僅可以解雇多余員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脅將未解雇員工的勞動報酬壓低到一般農民工的水平。在江蘇,某些國有企業改制后就將某些工人的工資從每月800元降到每月400元(這也就是當地同樣技術水平的農民工的工資)。不接受這樣的工資降低是不行的,因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資就會被解雇。“改制”企業的私營老板們最愛說的一句口頭語是:“3條腿的哈蟆找不到,兩條腿的人到處都是”。 由于解雇員工和降低職工工資,私營化了的“改制”企業利潤當然大大增加。在“產權改革”以前,企業職工的工資高于農民工,使企業的工資成本高于同樣的私營企業,從而降低了正常情況下的帳面利潤。而在“理順勞動關系”之后,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降低到了農民工的水平,工資成本因而降低,帳面利潤就可以相應地上升到正常的帳面利潤水平。 僅從帳面的經濟效益看,這樣“理順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可謂成效巨大,企業的帳面利潤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潤中至少有極大部分來自企業員工勞動報酬的降低,而這些增加的利潤并沒有變為國有財產的增值(國有財產在這種企業“改制”中反而大大減少),卻變為購買該企業所有權的私人高得驚人的年回報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這種大變化在使少數人(新的私營企業主)狀況大大變好的同時,卻使多得多的人狀況變壞。這無論如何也說不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而只能說是少數人對國有企業職工的掠奪。而這種掠奪就是通過“理順勞動關系”實現的。 上述的經濟分析說明,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使少數人靠掠奪人民財富而暴富。它同時引導我們認識了合理地出售公有企業的政策: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對其獨資的公有企業只負有限責任,它們在出售這種企業之前就必須征得相應企業債權人的同意,在他們的同意和許可之下確定企業出售之后的產權安排和治理結構。對于那些帳面負債和“隱性負債”已經高于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企業,必須特別強調和絕對遵守這一原則;即使對那些負債尚小于真正公有凈資產的企業,也應當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原則。只有對那些各種負債相對于真正公有凈資產小得微不足道的企業,才可以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而出售其所有權。 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主要有兩類債權人:銀行和本企業的職工。銀行是企業帳面債務的主要債權人,而從金額上說企業欠銀行的帳面債務一般高于其對員工的“隱性負債”。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是企業的第一債權人,員工只是企業的第二債權人。但是,由于幾個方面的原因,在許多情況下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時必須把企業員工作為企業的第一債權人,并且根據債權人的主張來確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業的產權安排和治理結構。 可以想見,在這樣的出售程序下,有了決定性權利的企業員工多半會選擇對企業的集體控股,只有在購買者愿意向全體員工付出極高補償的情況下才會答應少數人掌握企業的控股權。原國有企業員工對企業集體控股會保證他們分享企業的利潤,從而使其相對收入在企業出售后不會有大的下降。這至少可以減輕出售國有企業所造成的社會震蕩。 這樣一來,國有企業欠其職工的隱性債務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業的經營者收購企業控股權的有力手段,這有助于避免國有企業出售后出現危及社會穩定的貧富急劇分化。而在“理順勞動關系”式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企業欠員工的“隱性債務”卻成了減少企業所有權購買者付款義務的借口!企業對員工的“隱性負債”,一個國有企業員工保衛自己權益不受企業所有權購買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這樣變成了包括企業原經營者在內的企業所有權購買者掠奪人民的借口,成了他們暴富的工具! 這樣奇怪的顛倒是怎樣發生的?我們前邊的分析表明,這是由于“理順勞動關系”式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根本無視了員工們作為“隱性債權人”的權益,僅僅按收到的真正國有凈資產價款就出售了整個企業的全部所有權,而不僅僅是一小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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